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送达参保人何彩荣退款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3年03月17日发表
何彩荣:
我中心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向你作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书》(穗南社保退字〔2023〕7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请你退回不应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人民币1090元。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中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退回1090元的义务。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款通知书(穗南社保退字〔2023〕7号)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9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30 02:12:1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