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1月13日,禅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了一起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同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这是2023年区卫生健康局向公安部门成功移送的第一起非法行医案件。
2022年12月15日,卫生执法人员到佛山市禅城区某城中村的居民楼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徐某某在房间内为他人开展诊疗活动。经调查核实,徐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他人开展诊疗活动,且徐某某分别于2017年10月和2018年7月因非医师行医被禅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于2019年3月因第三次非医师行医被禅城区卫生健康局移送公安机关,随后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本次是徐某某因非法行医罪受到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属于第四次非医师行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非法行医罪”。禅城区卫生健康局按照“两法衔接”相关程序,将案件移送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并抄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此次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有力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非法行医者起到了震慑作用,这也是禅城区卫生健康局全面落实“两法衔接”工作,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推动我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重要体现。
下一步,禅城区卫生健康局将进一步加大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力度,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对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案件,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就医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