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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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12月15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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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服务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设立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和监督电话 | 备注 |
1 | 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 | 1.【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394号发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风险隐患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 沙田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镇政府服务事项 | |
2 | 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 沙田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镇政府服务事项 | |
3 |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审批初审工作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到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 (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控制情况;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五)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沙田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镇政府服务事项 | |
4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材料收集及审核 | 【部门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程(2015年修订)的通知》(桂建村镇[2015]88号)第四条(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危房改造申请、审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方式,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过程、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实现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第十五条:(一)申请受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条件的所有农户都可以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村委会接到户主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农户贫困程度,对所有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按贫困程度初步议定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顺序,并将议定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上要标明自治区、市、县三级举报电话。……(三)乡镇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的年度任务,按排序结果从高到低初步拟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组织人员***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将初步拟补助对象名单、拟改造方式、拟补助标准等的审核结果,并在乡镇及村级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拍照,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乡镇将审核名单及村级评议结果等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四)县级审定及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应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并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定结果(包括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等)在县级政务外网、公共媒体以及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并拍照。……(五)审批。县级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文批准,并将县级实施方案和任务计划落实情况及年度改造对象名册上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 沙田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镇政府服务事项 | |
5 |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 | 【部门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程(2015年修订)的通知》(桂建村镇[2015]88号)第二十四条: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制度。“一户一档”材料必须包括档案材料目录、农户申请、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农户基本情况档案表、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农村房屋危险性评定用表、申报和审批材料、公示图片材料、与政府签订的建房和信息公开的合同或协议、规划和建设许可相关材料、改造照片、资金发放证明材料、分户竣工验收表等相关资料(集中统建项目需增加房屋设计图纸、规划和建设许可相关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村镇[2009]12号)第十四条:凡列入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建成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应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 沙田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镇政府服务事项 | |
6 | 协助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 | 【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级生态示范乡镇和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 1.2005年自治区党委作出了建设生态广西的重大决策,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7〕34号)。其中:二、(四)建设步骤及分阶段目标。生态市、生态县创建活动全面开展,建成一批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2010年环保部通知更名为生态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区域性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2.2010年2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桂发〔2010〕4 号)。其中,(二十四)构建优美洁净的农村环境。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示范村,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创建工作。 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环生态〔2016〕4号),第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市、县、乡镇( 以下简称创建地区) 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制建设方案。第五条 市创建规划由环境保护部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 县创建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 乡镇创建规划( 方案) 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或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 组织审查。 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 草案) 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 3 个月内将规划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乡镇创建规划( 方案) 报乡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规划审查单位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六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 沙田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镇政府服务事项 | |
7 | 环境保护、乡村清洁宣传教育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4、【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 沙田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镇政府服务事项 | |
8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在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时,应当加大公益宣传教育的力度。 | 沙田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镇政府服务事项 | |
9 |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455 号2006年1月11日***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 沙田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镇政府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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