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
陆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
牛蛙养殖污水直排,严重污染水体和周边环境;养殖场非法大量抽取地下水,侵占耕地等问题突出。为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我县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县重点水域和流域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及改建牛蛙养殖场。在禁养区外养殖的,养殖污水必须经检验达标后才能排放。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占用、破坏耕地且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养殖污水排放未达标的牛蛙养殖场(户)10日内自行退养,关闭或封堵所有养殖排污口,全面拆除养殖设施,复耕所占用的土地。
三、限期退养期间,各牛蛙养殖场(户)必须按要求建设并运行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外排废水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SC/T9101-2007)。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拆除并复耕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各镇人民政府、陆川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直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关闭。
五、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牛蛙非法养殖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陆川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等部门举报。
六、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泉镇人民政府:7318508 米场镇人民政府:7027241
沙湖镇人民政府:7032901 马坡镇人民政府:7072105
平乐镇人民政府:7062109 珊罗镇人民政府:7082253
沙坡镇人民政府:7012150 大桥镇人民政府:7112198
横山镇人民政府:7123223 乌石镇人民政府:7138669
滩面镇人民政府:7152101 良田镇人民政府:7162101
清湖镇人民政府:7172126 古城镇人民政府:7182101
陆川生态环境局:7332143 县农业农村局: 7222277
县自然资源局: 7221117 县水利局: 7222459
陆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