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告隆建告201716号
陆亚良户主:
你户未经我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新州镇新卫生院后面坡建房,属违法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14日委托城乡建设规划监察大队对你户违法建房行为依法调查取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28日向你户送达《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建行决字[2017]第13号),要求你户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但你户至今仍未执行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正式公告,要求你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逾期不自行拆除,本机关将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5月10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