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昭平县江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昭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昭平县
江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处置
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我县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在推进过程中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质按量完成住房保障目标工作任务。目前江滨片区棚改项目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存在剩余房源空置的问题。在落实桂保障〔2015〕1号、桂建保〔2019〕6号等棚户区改造政策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现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方案》提出宝贵意见,请于2021年8月20日下午下班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局。联系人:李广春,联系电话:136****8723传真:0774-6695001、邮箱:zpjsj@126.com。
昭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平县江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处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我县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在推进过程中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质按量完成住房保障目标工作任务。目前江滨片区棚改项目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存在剩余房源空置的问题。在落实桂保障〔2015〕1号、桂建保〔2019〕6号等棚户区改造政策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一安置。按“统一规划、统一安置”原则,由县城投公司组织实施。
(二)公开抽号选房。剩余房源安置对象凭县房改中心开具的《江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进行公开抽号选房,抽中房号的即可按规定办理购房手续。
二、剩余房源安置
在满足本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被拆迁家庭(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住房的前提下,县城投公司可将剩余房源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剩余房源安置对象
一是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具有县城区居民户籍的家庭(含城中村农民工);
二是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在本县城区居住、工作连续满一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是县城区范围内,教育系统、卫生健康系统、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重点优抚对象、环卫系统、公交系统职工及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二)剩余房源安置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婚(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收养关系。
3、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3㎡及以下)。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住房;已经认购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的家庭,视为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三)不得作为剩余房源安置对象的情形
1、已认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2、已按房改政策认购公有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3、被拆迁家庭通过产权置换方式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认购资格或选择回建地安置的;
4、被拆迁家庭已选择货币安置的;
5、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申请手续的;
6、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
(四)剩余房源安置对象的认定程序
在住房供应安置前,由县城投公司收集安置家庭申购相关材料,对申请家庭的名单造册登记,并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县房改中心、县不动产登记局、县网签备案中心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在棚改项目改造范围、是否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网签备案信息等情况。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县城投公司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申请材料报县房改中心进行复核。
县房改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在昭平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江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三、合同签订及备案
剩余房源安置对象凭《江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江滨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安置协议书》与县城投公司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同时报县房改中心备案。
四、剩余房源认购价格
安置住房价格定价下限应不低于建设成本加7%的利润,上限不高于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80%。在此价格区间内,具体住房价格由剩余房源处置单位根据房源供应时的实际情况进行最终确定。
五、其他事项
认购的剩余房源不参与契税补贴等优惠政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