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5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5期)
2022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小官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武隆苕粉鲜粉(非即食淀粉制品)。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00袋,货值9000元,已销售974袋,封存26袋。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从别处商家购入,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并作出如下决定:没收26袋武隆苕粉鲜粉(仙女红牌,生产厂家:武隆区石磨苕粉厂;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
2.南京市雨花台区怀权洋家常菜馆经营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公斤,货值203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3元;罚款500元。
3.雨花台区凯鲜生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凉粉皮。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5公斤,货值12.5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1000元。
4.雨花台区蒙鲜牛黄牛肉火锅馆经营的粉丝。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138.4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2.4元;罚款1000元。
5.雨花台区刘丽丽餐饮店经营的豆腐。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公斤,货值14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000元。
6.雨花台区浩和杨餐饮店经营的煎炸过程用油。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酸价(KOH)。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11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在旧油里添加新油,未对煎炸用油酸价、过氧化值进行检测并更定期换烹炸油导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49.98元;罚款1000元。
7.南京市雨花台区凌舟食品店经营的煎炸过程用油。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酸价(KOH)。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10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在旧油里添加新油,未对煎炸用油酸价、过氧化值进行检测并更定期换烹炸油导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7***.39元;罚款1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