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经管站、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晋城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晋市农发〔2018〕90号)的要求,现将我县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符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1.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
2.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
3.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4.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5.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
6.合作社依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根据新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
1.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
2.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规范方面。农民合作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规定,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计入响应科目。
3.农民合作社社务管理规范方面。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4.农民合作社社会声誉方面。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农民合作社社风清明,恪守信誉,公平竞争,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各乡(镇)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要严格执行评定标准,
择优申报,宁缺毋滥。在符合申报条件前提下,要兼顾产业分布,突出规范办社、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理念,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生产经营粮棉油、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提供有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和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经)部门自愿申报;
(二)县级农业(农经)部门会同农机、畜牧、水利、林业、发改、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后,向市级推荐。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18年7月6日前,将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至陵川县农委经管站。
(一)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1)。***1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提交;
(二)农民合作社其他申报材料
1.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2.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3.2017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本社2017年经营情况报告(1500字以内)。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三)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陵川县农业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