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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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9月05日发表
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近日,我市接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统一提高20元。提标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50.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67.5元。
本次提标所需资金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各县(区)历年城乡居民低保结余资金承担。《通知》要求,各级财政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提标政策,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与此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同民政等部门的联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按程序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宋剑 卢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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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22:12:3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