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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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9月05日发表
2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就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价格涨幅、违法行为查处、通告执行起止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稳定。
市市场监管局在通告中明确,1月25日我省启动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前,进货的在售商品和库存商品,以当天前最后一次销售价格为基准,涨价幅度超过10%的;进货价格上涨导致销售价格上涨,进销差率超过30%的;出售以前未出售过的商品,进销差率超过30%的;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都会被认定为哄抬价格。通告有效期从1月25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对于哄抬价格的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重从快查处。对于我省及价格主管部门出台价格干预措施后,拒不执行的,也将进行查处。(张泉东 潘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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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22:21:0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