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召开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4月16日,我市召开《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按照《办法》的规定,流动人口拟在我市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在到达我市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将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未满16周岁的就学人员不需办理《居住证》,本人自愿申请办理的除外。这其中的流动人口不包括在旅馆住宿的、在医院住院就医的、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参加培训的、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以上几类人员只需办理居住登记,不用申领《居住证》。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受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办理港、澳商务签证,与户籍居民同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卫生和法律权益等保障。
信息来源:铁岭日报
记者:孙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