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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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9日发表
菏政字〔201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2016年12月5日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确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2017年度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55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36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18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00元,运转经费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700元。
三、一次性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提高到10000元。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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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02:17:1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