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菏泽市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菏环发〔2017〕21号
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
现将《2017年菏泽市环境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菏泽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1日
2017年菏泽市环境监测方案
按照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监控工作要点》和《2017年山东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鲁环办〔2017〕16号)中的要求,结合2017年菏泽市环境监测监控实际情况,2017年菏泽市环境监测方案调整如下: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与点位
菏泽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为7县4区,共设置22个监测点位。其中国控点位3个,为市气象局、菏泽学院、市政协,市气象局为国家直管站。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菏泽市共设置5个。分布在菏泽市城区内,高新区一个为范府食品(原牡丹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二个分别为市污水处理厂、市人社局(原华润制药),定陶区二个分别是定陶区环保局和定陶区民政局。市控监测点位14个,每个县建成区2个。监测方式采用自动和手工相结合的方式,以自动监测为主。
2. 监测指标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市控站点暂未监测O3。
3. 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数据报送
实时数据经审核后,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上报城区1:00-24:00时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的点位小时数据及城市能见度小时数据。数据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5. 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菏泽市采用SO2、NO2、PM10、PM2.5、CO和臭氧等6项指标评价。
(二)酸雨监测
1. 监测范围
市辖区省控降水监测点位2个,即市气象局、原市环保局,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
2. 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监测的同时应记录每次降水的起止时间和有关气象参数(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
有条件的县区监测站应开展降雨监测。监测项目为降雨量、电导率、pH。
3. 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计24小时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 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5. 数据报送
每月报送,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月报数据于次月10日前(含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月监测数据。省监测站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每月15日前(含15日)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三)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与超级站数据联网
1.县区建设的空气自动站联网,按照《关于报送国控点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综字〔2016〕23号)要求接入监测数据。
2.县区建设的超级站数据联网技术要求另行通知。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四)地表水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地表水监测范围为黄河、洙赵新河、东鱼河和万福河等主要河流及区域内支流和重要市界河流所有国控、省控、市控点位。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国控点位执行《“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省控断面仍按原要求执行,市控断面按枯水期、丰水期和平水期分别监测。(详见附表6)
2. 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 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 工作方式
(1)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2017年全部国控监测断面(点位)均由总站统一运行管理,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强化监测全过程的质控措施和外部监督机制。其中:省界、市界断面采取上、下游或左、右岸联合监测的方式,由省站组织相关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总站编制的作业指导书的统一要求开展国家网监测任务,监测全过程在统一监测技术规范下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国控监测断面(点位)若断流需报送断流情况说明,说明应包含具体断流原因(干涸、水面不连续,因闸坝、施工等),最近有水位置距监测点位的距离,以及相关断面照片(至少包含全景、断面上游、断面下游照片,照片上需要有显示断面位置的GPS数据)。
(2)市控断面按枯水期、丰水期和平水期,即3月、5月、7月、8月、10月、11月分别监测。
5. 质量保证
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站,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要求,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国家网运行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以内控为主外控为辅,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定国家地表水监测质控技术方案,实行数据直报。省界、市界断面开展上下游联合监测,组织异地监测机构人员开展现场质控监督,开展第三方同步监测,国家组织专家队伍开展不定期的例行质控检查。
省界、市界断面采取上、下游或左、右岸双方联合监测的方式。采样时由上、下游或左、右岸两方共同采样、分样,样品分为3份,上、下游或左、右岸承担任务的监测单位各1份,1份备份保存。双方统一分析方法,原则上采用国家标准方法和环境保护行业方法,或采用相互确认的分析方法,采用的试剂、分析仪器等必须能够满足监测工作的要求,且双方采用的分析仪器需满足分析方法对仪器检测限和实验精度的要求,要对水质监测全过程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当双方监测结果存在水质类别差异并一方或双方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监测,当月监测数据以仲裁监测结果为准。若一方无监测数据则采用另一方的监测数据。
6. 数据报送
承担国控地表水监测任务的市监测站,将当月监测数据分别直报省站和总站。直报总站的监测数据,于当月20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直报省站的国控监测数据于当月20日前通过“省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省站报送,省站审核汇总后,于25日前,将国控数据以EXCEL格式上报至总站水室电子邮箱water@cnemc.cn。省控地表水监测数据于当月20日前通过“省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省站报送。国控监测断面(点位)断流情况说明每月9日前报送省站。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五)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 监测范围
菏泽市区域内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国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两个,分别为洙赵新河于楼水质自动站和东鱼河徐寨水质自动监测站;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站一个,为西城水库。
2. 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特征污染物等。
饮用水源地增加叶绿素a。
国控重点水域增加VOC、生物毒性和粪大肠菌群指标。VOC指标包括18种挥发性有机物。
3. 监测频次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
4. 工作方式
(1)国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
菏泽市国控河流水质自动站由总站委托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运维,由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监督运维及考核。
(2)省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由省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厦门隆力德公司承担日常运维,由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监督运维及考核。
(3)市控水质监测自动站,由地方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或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由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监督运维及考核。
5.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山东省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6. 数据报送
国家级水站按国家总站要求报送。省控河流水站、饮用水水源地水站和浮标式水站数据通过数采仪每4小时传输到省平台。
(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执行《关于印发
2. 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3. 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①菏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菏泽市城区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县级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
菏泽市县级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为巨野县和东明县,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由所在县区环境监测站完成,受能力所限不能完成的,由所在县环保局委托监测。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③县级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
菏泽市县级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由所在县区环境监测站完成,受能力所限不能完成的,由所在县环保局委托监测。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水质全分析
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地,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 质量保证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 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市环境监测站每月20日前向省环境监测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经省环境监测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辖区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站报送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站报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
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环境监测站报送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于7月10日及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环境监测站报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
经省环境监测站审核后,于10日内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经省环境监测站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总站。其中,菏泽市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县级城镇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含市级城市和县级城镇)报送至总站水室电子邮箱water@cnemc.cn。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七)南水北调工程专项监测
1. 监测范围
南水北调东线:东线沿线46个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待《“十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正式发布后,将重新确定监测断面(点位)。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专项规划现涉及我市的3个水质监测断面(点位于楼、徐寨、湘子庙);考核断面监测可与地表水监测一并进行。
2. 监测项目
(1)规划断面监测及调水常规月监测
规划断面监测及调水常规月监测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2)加密监测
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湖库增加监测总氮、总磷。
(3)应急监测
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湖库加测总氮、总磷)、水污染突发事件特征污染物。
(4)饮用水源地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
(5)全分析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3. 监测时间
规划断面监测、调水常规月监测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 工作方式
南水北调工程专项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
5.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 数据报送
(1)加密监测数据报送
试调水期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水质采样次日11:00前,向省环境监测站及时报送水质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站审核后,于当日14:00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2)其他数据报送
市环境监测站于当月20日前向省环境监测站报送水质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站审核后,2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八)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监督监测
1.监测断面
根据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控主要河流监测断面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鲁环办〔2014〕1号)要求,菏泽市省控河流出境断面四个,分别为洙赵新河于楼、万福河湘子庙、东鱼河徐寨和东沟河后牛楼闸。
2.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与时间、数据报送
监测项目:每月上旬河流断面按22项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监测,同时增加电导率。下旬监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流量。
监测频次:每月2次。
数据报送:按照《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版)》(鲁环发〔2017〕待定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暂按《关于印发
(九)剧毒物质监测
1. 监测断面
按照原省环保局鲁环明传〔200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于楼、徐寨、刘寨、于楼西)
2. 监测项目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氰化物、黄磷计12项。
3. 监测时间和频次
市环境监测站对辖内最终汇入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的其他河流,至少每旬监测一次。(每月2次)
4. 监测数据上报
市环境监测站发现上述物质超标,按照原省环保局鲁环明传〔2009〕1号文件规定报告。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待2017年国家、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下发后,另行部署。
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十一)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与评价
1. 监测范围
菏泽市、县(区)。
2. 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度。
其他项目: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COD排放量、固体废物排放量、氨氮排放量、烟(粉)尘排放量和氮氧化物排放量)。
3. 质量保证
质控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由市站负责实施。
4. 数据报送
8月份报送地面核查相关数据和报告,11月份报送解译及其他相关数据和报告。
(1)市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菏泽市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含动态图斑的解译数据(命名:城市全拼+2017);提取后只含动态图斑的解译数据(命名为dt+城市代码)。
以县区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命名为:传感器+行政代码.img。数据格式:img格式。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JPEG格式)、核查点统计表(excel格式,包括边界核查表、典型地物核查表、动态表和灾害表)、核查报告(word格式)。
其他数据:当年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二氧化硫排放量、COD排放量、固体废物排放量、氨氮排放量、烟(粉)尘排放量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报送单元:市、县两级。
(2)菏泽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报送纸版报告和电子版报告。
(十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郓城县程屯镇冷庄村。
2. 监测内容
(1)环境空气质量
①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冷庄村居民区布设1个监测点位。
②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
选测项目: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
单位:微克/立方米(μg/m3)。
③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每次监测连续5天,每天进行连续监测。其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采样监测每天不少于18小时,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采样监测不少于12小时。
④监测方法
采用手工采样监测和自动采样监测相结合的方法,推荐使用自动监测,优先使用环境质量流动监测车进行监测。每次监测连续5天,每天进行监测,取各监测项目的日均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和规范等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案,下同)。
由郓城县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空气质量连续监测。
(2)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①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冷庄村布设1个监测点位。
②监测项目
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23项,见表1。
表 1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
单位:mg/L
序号 | 项目 | 序号 | 项目 | 序号 | 项目 | 序号 | 项目 |
1 | pH | 7 | 氟化物 | 13 | 砷 | 19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
2 | 总硬度 | 8 | 总大肠菌群 | 14 | 汞 | 20 | 硝酸盐氮 |
3 | 硫酸盐 | 9 | 挥发酚 | 15 | 铅 | 21 | 亚硝酸盐氮 |
4 | 氯化物 | 10 | 铜 | 16 | 镉 | 22 | 铁 |
5 | 高锰酸盐指数 | 11 | 锌 | 17 | 六价铬 | 23 | 锰 |
6 | 氨氮 | 12 | 硒 | 18 | 氰化物 |
|
③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④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由市站负责分析监测。
(3)宋江湖地表水环境质量
①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冷庄村宋江湖布设1个监测断面。
②监测项目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共24项。
③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④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由市站负责分析监测。
3. 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中央给予部分补助经费。
4. 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外部质控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开展,省站参与,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委托质控等。
5. 数据报送
菏泽市站负责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报送当季度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11月15日前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站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十三)声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7县4区城市建成区。
2. 监测项目
包括各县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按噪声功能区最新优化后的点位执行。未优化的县区按原点位执行。
3. 监测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4.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质控检查等要求另行下发。
5. 数据报送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市环境监测站于11月20日前向省环境监测站报送区域噪声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站于每年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市环境监测站每季度进行监测,2、5、8、11月的2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站报送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各省环境监测站分别于3月5日、6月5日、9月5日、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3)县区监测站对本辖区噪声监测频率和时间与省控、市控监测同步。数据于当月25日前上报市站综合分析科。
五、污染源监测
(十四)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1)列入《2017年山东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待发)的企业。(在《2017年山东省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下发前,仍按《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执行)
(2)《省控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
(3)市环保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的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在2017年菏泽市市控企业名单下发前,仍按菏环发〔2016〕17号文执行)
2.监测内容
(1)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2)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
(3)对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
3.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纳入年度COD、氨氮总量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 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监测项目。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对纳入年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重点环保工程设施,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4.监测时间和频次
(1)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1次;
(2)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
(3)对危废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存放、处置过程中存在废水或废气外排的,对外排的废水、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若无废水、废气外排的,可不监测。监测指标根据其所执行标准来确定。监测频次原则上以该危废企业执行的标准或国家相关要求来确定。如无明确要求的,若该危险废物企业同时在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重金属国控企业等其它类型国控企业名单中的,按照废水、废气、重金属等国控企业类型要求的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
(4)其他监测项目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监测1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根据本地监管需要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监测任务分工
(1)污染源监测任务分工按照《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版)》(鲁环发〔2017〕待定号)的文件执行。
(2)省环境监测站、省信息与监控中心组织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全年飞行检查企业比例占辖区内国控企业数量的10%。省监测站、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监察总队对监测数据疑似存在问题的企业开展独立调查。
(3)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县区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控检查。监测质控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4)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国控、省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在线比对及其他专项监测。负责对市控企业的在线比对进行定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5)各县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市控及县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在线比对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6.数据结果报送
(1)采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2)各国控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随第一季度(次)数据报送。
(3)省环境监测站每月收集、汇总上月开展的所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包括临时配合监察机构抽查监测结果)。并于下个月的15日前使用总站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报送总站。
(4)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季度编写本行政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每月提取企业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发现严重超标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正式报告,随测随报。
(5)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在每月10日前,向省监测站报送上月开展的所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包括临时配合监察机构抽查监测结果),确保全省按时上报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6)县区环境监测站要在每月8日前,向市监测站报送上月开展的所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比对监测数据。
(十五)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
1. 监测范围
(1)列入《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2017年山东省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下发前,仍按《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执行)
(2)《省控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
(3)具备安装条件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4)烟囱几何高度高于45米且具备安装条件的高架源
(5)市环保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的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在2017年菏泽市市控企业名单下发前,仍按菏环发〔2016〕17号文执行)
2. 监测内容及项目
(1)废水和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及废水流量。
(2)废气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及废气排放量。
3. 监测时间和频次
(1)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每2小时监测1次。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每分钟监测1次。
4. 监测任务分工
(1)市环保局负责确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名单和具体点位,组织做好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和有效性审核工作。
(2)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2007)等技术规范和《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管控技术要求》进行。
(3)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承担辖区内的全部国、省、市控重点企业有效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的人工监测。
(4)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做好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工作,严格对照国家确定的时间节点,切实解决监控基站建设联网验收、前端软件功能升级改造、不可控企业的确认、软件的部署、基本信息的录入等问题,确保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
(5)省监测站、省信息与监控中心每季度对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监督性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质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省监控中心负责对实际监控部门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控检查,对自动监测数据疑似存在问题的企业开展独立调查。
5. 数据结果传输
(1)自动监测数据通过全省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采用“一点多发”方式同时上传国家、省、市、县环保部门并发送相关排污单位 。
(2)市、县监控中心要每天统计并向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报送上一日辖区内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数据。
(十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
1. 监测范围
(1)列入《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2017年山东省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下发前,仍按《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执行)
(2)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开展企业自行监测但未列入《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
2. 监测内容、项目及频次
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开展。
3. 监测任务分工
(1)市环保局要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实,对照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弄清楚产污环节和污染物排放种类,确定每家企业自行监测内容,结合各国控企业手工监测能力和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明确自行监测方式(企业人员自测、委托监测、自动监测)。
(2)各排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4. 监测信息公开
(1)市环保局要在其门户网站建立企业自测信息公开平台,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内容与要求统一组织公开辖区内有关企业的自行监测信息。
(2)各排污企业要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厂外宣传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六、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十七)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1. 计量认证与持证上岗考核
继续开展环保系统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并对承担国家环境监测网监测任务的监测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培训。
(1)开展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首次评审、复查(扩项)评审;开展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2)开展空气自动监测运维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发培训合格证。
2. 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比对
开展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手工比对。统一采购采样滤膜,集中称重后分发至运维服务单位。运维服务单位负责颗粒物自动监测手工比对采样后统一称重。国控站由总站负责,省控站由省监控中心负责。
对于市控空气站点,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每个县区选取1个空气站,每季至少开展一次手工比对,每次比对应获得不少于5个有效时段的比对数据,逐步扩展到10个有效时段。
(2)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
建立臭氧一级标准实验室,负责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工作,对各运维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量值传递。国控站由总站负责,省控站点由省监控中心负责。
各运维单位对每个城市站每半年进行一次比对核查。区域站(农村站)和背景站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3)气态污染物(SO2、NOx、CO)自动监测盲样测试
统一发放标气盲样,运维单位开展测试并报送测试结果。国控站由总站负责,省控站点由省监控中心负责。
每个国控城市站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标气测试,区域站(农村站)和背景站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对于市控空气站点,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每个县区至少选取1个空气站,每季开展一次标气测试。
(4)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核查
根据工作需要选定或随机抽取监测站点,以飞行检查方式开展现场质量核查和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核查。现场核查主要包括:颗粒物手工比对、臭氧现场比对、标气盲样测试等。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核查主要包括: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流量、采样系统规范性、站房环境、日常运维管理记录等。
(5)市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监督核查(比对、标气测试等)由菏泽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完成。同时配合国家级省站完成其他工作。
3. 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1)跨省界断面联合监测
跨省界断面以上下游联合监测的方式,由总站组织上下游两省进行监测。跨省界断面执行外部质量监督,由总站对监测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菏泽黄河刘庄断面为跨省界控制断面,由菏泽市与河南濮阳市监测站联合完成。
(2)跨市界断面联合监测
跨市界断面以上下游联合监测的方式,由省站组织上下游两省进行监测。跨市界断面执行外部质量监督,由省站对监测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3)自动监测远程质控
对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进行远程质控,实时动态监视和分析水质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实现可疑数据自动报警。
(4)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核查
根据工作需要选定或随机抽取地表水监测断面和自动站,采用飞行检查的方式开展现场质量核查和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核查。
4. 实验室能力考核
省站定期对承担国家监测任务和质控任务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实验室进行监测能力考核,针对质量体系运行的相关环节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
七、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包括淮河流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和全国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专项调查监测。
(十八)淮河流域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1. 监测范围
涉及我市巨野县。
2. 监测内容、项目、频次
(1)多环芳烃(16种):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 芘、茚并[1,2,3-cd]芘
(2)重金属(7种):汞、砷、铅、镍、锰、镉、总铬(六价铬)
(3)亚硝酸盐(地下水)
3. 监测时间
(1)饮用水源地水质:每半年监测1次,枯水期及丰水期各一次。
(2)地表水水质:地表水水质每半年监测1次。
(3)土壤/农作物(粮食、蔬菜等):土壤监测1次,农作物每半年监测1次。
4. 质量保证
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2004)、《土壤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等要求进行。
5. 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分两次报送。省环境监测站负责审核汇总本省监测数据、监测点位图以及监测报告,于2017年7月20日前、12月20日前报送总站。
6. 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说明原因,超标项目由省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及超标原因。
八、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监测
(十九)安全预警监测
按照《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和《山东省环境安全预警水质监测方案(试行)》(鲁环发〔2011〕13号)执行。如相关规定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建立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监测与预警机制,逐步在省内重点流域国控断面建立流域上下游地表水环境质量联动监测与预警机制,建立跨省(市)界河流的环境质量联动监测与预警机制。根据区域污染特征,分步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多环芳烃、羰基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试点监测。
菏泽市主要河流安全预警水质监测断面共4个,洙赵新河的于楼断面、东鱼河的徐寨断面、胜利河的刘寨断面和郓巨河的于楼西断面。
(二十)应急监测
完善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中心、实力较强的县区环境监测站为骨干的区域性环境应急监测网,建立全市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体系和应急监测工作程序,建立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联合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
附表:1. 菏泽市2016年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 菏泽市2016年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3. 菏泽市2016年国家重点污水处理厂监控企业名单
4. 2016年重金属企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5. 2016年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6. 菏泽市地表水监测断面
附表1 菏泽市2016年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监测项目 | 类 别 | 备注 | |
1 | 青岛啤酒(菏泽)有限公司 | COD、氨氮、流量、BOD5、PH值、SS | 省控 | 国控 | |
2 | 山东单县天元纸业二分厂 | COD、氨氮、流量、BOD5、PH值、SS | 省控 | 国控 | |
3 | 山东鲁能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郭屯煤矿 | COD、氨氮、流量、PH值、挥发酚、SS | 国控 | 郓城4家 | |
4 | 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 | COD、氨氮、流量、PH值、挥发酚、SS | 国控 | ||
5 | 山东省郓城煤矿 | COD、氨氮、流量、PH值、挥发酚、SS | 国控 | ||
6 | 郓城圣达如意印染有限公司 | COD、氨氮、流量、PH值、色度、SS | 省控 | 国控 | |
7 | 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 | COD、氨氮、流量、BOD5、PH值、SS | 省控 | 国控 | 定陶 |
8 |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COD、氨氮、流量、PH、石油类、挥发酚 | 省控 | 国控 | 东明4家 |
9 | 山东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COD、氨氮、流量、PH值、苯系物、S2- | 省控 | 国控 | |
10 |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 COD、氨氮、流量、PH值、苯系物、S2- | 省控 | 国控 | |
11 | 东明勇越纸业有限公司 | COD、氨氮、流量、PH值、SS、BOD5 | 省控 | 国控 |
附表2 菏泽市2016年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序号 | 县区 | 企业名称 | 监测项目 | 类别 | 备注 | |
1 | 市直 | 山东菏泽发电厂 | 烟尘、烟气SO2、NO2、烟气流量 | 国控 | 省控 | |
2 | 开发区 | 菏泽金盛热力有限公司 | 烟尘、烟气SO2、NO2、烟气流量 | 国控 | 省控 | |
3 | 巨野县 | 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 | 烟尘、烟气SO2、NO2、烟气流量 | 国控 | ||
4 | 东明县 |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烟尘、烟气SO2、NO2、烟气流量 | 国控 | 省控 | |
5 | 东明县 |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 烟尘、烟气SO2、NO2、烟气流量 | 国控 | 省控 | |
6 | 牡丹区 | 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 | 烟尘、烟气SO2、NO2、烟气流量 | 国控 | 省控 | |
7 | 巨野县 | 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 | 烟尘、烟气SO2、NO2、烟气流量 | 国控 | ||
8 | 东明县 | 山东润泽化工有限公司 | 烟尘、烟气SO2、NO2、烟气流量 | 国控 | 增 |
(每季度监测一次,每次监测--烟尘3组数据、烟气(SO2、NO2、烟温)6组数据)
附表3 菏泽市2016年国家重点污水处理厂监控企业名单
序号 | 县区 | 法人代码 | 企业名单 |
1 | 市直 | 166****67300 | 菏泽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
2 | 曹县 | 177****41000 | 曹县四季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3 | 单县 | 177****62800 | 单县嘉单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4 | 成武县 | 779****0500 | 山东省成武盈源实业有限公司 |
5 | 巨野县 | 166805***0X00 | 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 |
6 | 郓城县 | 178****80500 | 郓城县污水处理厂 |
7 | 鄄城县 | 鄄城嘉诚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 |
8 | 定陶县 | 177971353x00 | 定陶三达水务有限公司 |
9 | 东明县 | 771039237 | 菏泽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
10 | 曹县 | 曹县东方污水处理厂 | |
11 | 高新区 | 692047466 | 菏泽市牡丹区污水处理厂 (菏泽众兴牡丹环境有限公司) |
12 | 开发区 | 690****4900 | 菏泽众兴水环境有限公司 |
13 | 郓城县 | 555241035 | 郓城县天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14 | 东明县 | 552228601 | 山东斯普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监测 项目 | 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流量、化学需氧量(COD)、BOD5、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挥发酚、总铜21项(烷基汞无监测能力) 每次采三组水样,同时记录在线数据和流量,要求在线与人工数据比对。 |
附表4 2016年重金属企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序号 | 县(区)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详细名称 |
1 | 单县 | 783462585 | 山东澳琪尔电源有限公司 |
附表5 2016年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序号 | 县(区)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详细名称 |
1 | 东明县 | 16928036X |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2 | 东明县 | 771017273 | 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 | 东明县 | 740****6202 | 山东方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4 | 东明县 | 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附表6 菏泽市地表水监测断面
序号 | 河流名称 | 断面名称 | 断面性质 | 监测频次 | 备注 |
1 | 黄河 | 刘庄 | 国控 | 1次/月 | |
2 | 洙赵新河 | 于楼 | 国控 | 1次/月 | 预警断面 |
3 | 东鱼河 | 徐寨 | 省控 | 1次/月 | 预警断面 |
4 | 东鱼河 | 大黄集 | 省控 | 1次/月 | |
5 | 东鱼河北支 | 黄军营 | 省控 | 1次/月 | |
6 | 洙赵新河 | 菜园集 | 省控 | 1次/月 | |
7 | 郓巨河 | 杨官屯 | 市控 | 3、5、7、8、10、11 | |
8 | 洙水河 | 赵海 | 市控 | ||
9 | 万福河 | 关桥 | 市控 | ||
10 | 东鱼河 | 南王店 | 市控 | ||
11 | 东鱼河北支 | 薛庄闸 | 市控 | ||
12 | 洙赵新河 | 魏楼 | 市控 | ||
13 | 东鱼河 | 张庄 | 市控 | ||
14 | 万福河 | 湘子庙 | 省控 | ||
15 | 东沟河 | 后牛楼 | 省控 | 2次/月 | |
16 | 胜利河 | 刘寨 | 省控 | 2次/月 | 预警断面 |
17 | 郓巨河 | 于楼西 | 省控 | 2次/月 | 预警断面 |
18 | 七里河 | 郭楼桥 | 市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