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办字〔2021〕70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助力落实重要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依法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根据《***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策解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应由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解读;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政府部门负责文件起草的科室组织解读;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发文部门组织解读;政府规章应由起草的政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解读。
第三条 以加快打造“231”现代产业体系,扎实推进重点产业、乡村振兴、城市功能、营商环境“四个突破”,认真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等为重点,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精心解读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政策解读具体范围应至少包括: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或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其他具有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影响市场预期等一种或几种情形的主动公开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四)未以政策性文件形式公开,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理解难度较大、专业性强的政府信息,如政府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报、重要统计数据、补贴公告等;
(五)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重要会议精神;
(六)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需要解读的事项。
各县区、各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具体确定本机关政策解读的范围。
第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
解读方案由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主要对解读工作按阶段或进程作具体的部署安排,明确解读工作的时限、范围、对象、途径、内容和重点等。重要、复杂的政策性文件需要长篇解读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提纲;需要多篇解读材料的,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目录。
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解读范围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和政策性文件代拟稿(含电子版)一并报送,不同步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代拟稿的,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科室要严格把关解读材料的内容质量。若起草部门认为报批的文件无需解读的,应在报批文件时作出书面说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科室负责研判;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解读而没有解读的,可要求起草部门补充解读;意见不一致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定。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经领导审签同意正式印发后,要同步提交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协调主流媒体发布,并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开展解读工作。
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编写解读材料,与政府规章草案一并报批,起草部门要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也一并提请审议。解读方案一经审定,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
以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名义制发属于本机关解读范围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报批时要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和政策性文件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实施解读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发布后社会的普遍疑虑和争议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第五条 政策解读要更加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全面提升解读工作质量,做到全面、详尽、准确,便于群众理解和查阅,帮助市场主体准确把握政策精神,提振发展信心,把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讲清楚、讲透彻,提升解读效果。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要根据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政策解读工作,不宜设定过高的解读率考核指标,避免形式主义。
解读材料要有针对性,结合当前社会热点和公众关注重点重新归纳组织文字,不能简单地复制摘抄文件内容或者制作文件精简版方式解读。解读材料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要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
(三)对政策性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质疑的内容,要进行全面诠释;
(四)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要说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七)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本级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八)会议解读要重点对会议召开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议定事项、下一步工作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可积极运用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吹风会等)、电视问政、网络问政、媒体专访、座谈访谈、撰写文章、简明问答、政策进社区等方式,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H5动画、卡通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展现形式,尽量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客观事实、客观数据、生动案例,进行立体式、多方位解读,真正让群众看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要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进行专业解读,提升解读的准确性、权威性。对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要主动快速引导、释放权威信号、正面回应疑虑、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政府公信力,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文件起草部门可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局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政策措施,应当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新闻发布人,配备专职人员定期召开发布会、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采取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将政府重点工作、群众关切的重大事项等向社会公开。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新闻发言人”职责,定期参加新闻发布会。鼓励在新闻发布会现场运用音视频、实物、展板等多种方式展示,丰富发布形式,提升发布效果。
第七条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第一平台、权威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均应设立政策解读专栏或目录,集中汇总发布解读材料。做好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在政策性文件页面提供解读材料页面入口,在解读材料页面关联政策性文件有关内容。对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材料,要协调主要新闻媒体、重点网站和新媒体平台转发转载,提高政策到达率和知晓度。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服务大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新媒体等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政策解读的受众面。
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加强内部协调,畅通本机关政策咨询渠道。有条件的县区,可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体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网,依托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应,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解读全链条管理机制,正确把握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推进政策解读常态化工作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环节的高效融合。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由政策制定参与者、部门主要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新闻评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解读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性文件开展多角度解读,提高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政策解读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要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范围,定期检查并通报本行政区域各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将重大政策解读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政策解读工作推动有力的通报表扬;对重大政策不解读、解读流于形式、解读发布时间滞后、解读质量较差的,要严肃批评、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因重大政策应解读未解读或解读不到位等引发重大舆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须参照本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机制。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县区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委会参照上述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党政办公室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菏泽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12月2日印发
菏政办字[2021]7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菏政办字〔2021〕7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解读】菏政办字〔2021〕70号 关于对《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