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荆州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荆州高新技产业开发区烟
为有效配置许可资源,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促进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5月14日,荆州区烟草专卖局组织召开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荆州区人大、荆州区政协、荆州区司法局、荆州区教育局、荆州区市场监管局、荆州区公益诉讼中心、荆州日报社、纪南文旅区烟草办、纪南文旅区市场监管局、荆州高新区烟草办、荆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代表、8名卷烟经营户代表和5名卷烟消费者代表参加。会议对规划内容进行了探讨,形成了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从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1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书面向荆州区烟草专卖局(荆州市荆州区北环路32号荆州区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反馈。
联系人:朱宇欣,联系电话:0716-8853007
特此公告
荆州市荆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14日
荆州市荆州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依据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荆州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荆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但本规划另有规划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幼儿园、中小学周边,以校内及出入口中心为测距起点,中心城区外半径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农村集镇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一)其他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划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划情形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情形的。
第七条 按照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经过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设定总量及间距标准如下:
(一)属于其他类业态的,在符合距离、数量控制的前提下,设置零售点比例总量控制,其他类不超过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零售点总量的4.5%,实行退一进一。
(二)中心城区街道间距100米以上(含100米),农村集镇间距50米以上(含50米)。火车站、客运站的候车厅可设立1-3个零售点。
(三)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指有固定围墙或隔离障碍将小区与小区外隔离,小区有明显的出入口,且小区的主要出入口设有门岗的区域),按小区住户数量进行设置,户数100户以上20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区域受自身环境制约不适宜办证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小区内门面毗邻街道(道路)向外经营的零售点,按所在街道(道路)零售点设置条件设置。
(四)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的零售点按其规模设置,规模在100个固定门面和摊位数以内的,内设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规模在100个以上的,每超过5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市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门面、摊位数以工商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
属于市场规划范围且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如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相关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限制;贯穿市场和街道经营的门面,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限制,与市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且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
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标准,以门店大门中心点按照交通规则通行的最近人行距离,参照物为最近的有效许可零售点。
第八条 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残疾人、烈士家属、随军干部转业的家属、复转军人且自主择业的、当地政府在册的贫困户等)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符合办证条件,间距减半。
第九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对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红线”内持证户主动歇业,重新选取卷烟经营点的,在数量、间距方面可以不受限制。
对于有一定规模的大型商场、连锁店,在数量、间距方面可以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业态,是指荆州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商务部颁布的《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0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制定的,将荆州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类型。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荆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公布的《荆州市荆州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荆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14日
***:
荆州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准入限制性条件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管理措施 |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申请 主体资格
申请 主体 资格 |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2 |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 |
3 |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
4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5 |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6 |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
7 | 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工商营业执照。 | |
8 |
经营 场所 |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9 |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
10 |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 |
11 | 经营 场所 | 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12 | 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三十一条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
13 | 经营 模式 |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
14 |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
15 | 特殊 区域 | 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周围 |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五十九条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五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校长是学校禁烟第一责任人,不但要率先垂范,还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学校治理,完善禁烟措施。要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学校不设置吸烟区,不摆放烟具,不出现烟草广告或以烟草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
16 | 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政府征收规划文件及相关规定文件 | ||
17 | 特殊 区域 | 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第四条 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 其他政府及部门文件 |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 |
18 | 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五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 |
19 | 其他 | 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