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铁山区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行为防控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正文
开发区·铁山区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行为防控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铁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防止和遏制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进一步优化开发区·铁山区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和《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业主单位及其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恶意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围标串标行为:
(一)招标人针对特定投标人的条件编制、修改招标文件或评标办法的;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提前泄露标底的;
(三)招标人在开标前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的;
(四)招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笼络评标委员会成员为投标人获得入围资格的;
(五)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定标表决时以此决定取舍的。
第四条 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围标串标行为:
(一)投标人违规借用多个资质参与投标的;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三)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的;
(四)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商定中标人,然后再参与投标的;
(五)非法获取或者泄露招标底价等暂不公开信息的;
(六)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第五条 预防围标串标行为的主要途径:
(一)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评标办法。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符合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要求,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质要求、资格条件、付款模式、评分设置、履约保证金等主要条款审核把关,防止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出现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条款。
(二)建立招标项目投资评审制度。对政府投资或政府委托建设的招标项目预算由区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审查,平台公司及直属子公司自主投资经营的招标项目,有评审能力的由其内审机构组织审查,无评审能力的由区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审查,合理确定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防止招标项目预算高估,降低围标串标的期望收益。
(三)推行招标手续网上办理。实施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上报名及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账户加密管理、投标报名费开标现场缴纳等方式,有效保护投标人信息。
(四)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将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按规定和程序实施监督。
(五)创新监管办法。全面推行“不见面”开标,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试点,以现代化手段对招投标信息实行保密,有效防止围标串标的发生。
(六)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七)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教育和管理。招标人建立代理机构日常廉政教育、诚信管理制度,防范代理机构受利益驱使滋生围标串标行为。
第六条 加强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查处。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机制,开展经常性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和有效震慑各类围标串标行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开发区˙铁山区招投标市场。
第七条 凡受理举报线索,暂停发放中标通知书,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采取废止中标单位资格、将围标串标单位列入黑名单并上网公布、责令其经济赔偿等措施实施惩戒,对涉嫌围标串标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党员干部、在职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工)委监委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由开发区·铁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