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户外广告综合整治的通告
正文
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以整洁优美的城市立面景观迎接十五届省运会的到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黄石市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局决定从五月份开始,对我市花湖大道、广场路等重点路段及区域两侧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的内容:凡在花湖大道、广场路等重点路段及区域,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板)、灯箱、布幅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或门店招牌,以及其他形式利用户外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的户外广告或门店招牌。
二、整治的要求:所有户外广告或门店招牌设置手续齐全(须经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有户外广告或门店招牌应按照城市规划及城市管理要求设置规范,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门店招牌必须做到设置一店一招牌,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的户外广告或门店招牌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整改,对在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拆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的;
(二)已超过批准设置时限的;
(三)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的以及临街门店存在一店多牌的;
(四)存在残缺破损、妨碍市容观瞻、有碍交通安全或消防安全隐患的;
(五)长期空置或闲置的;
(六)设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对违反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或门店招牌,设置单位或个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自行整改或自行拆除的,市城市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违法设置或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或门店招牌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五、对以暴力手段拒绝、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黄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