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四举措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本网讯(通讯员 周林莉)为进一步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切实发挥经营异常名录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该局采取“四项措施”,积极规范和推进经营异常名录和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企业即时信息的;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企业即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是规范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程序。由各工商所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要求,按照《暂行细则》规定,对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市场主体,自查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由所长签字、加盖工商所公章的名单后上报至信用分局统一列入或标记。
三是加强重点领域市场主体的异常经营名录管理。严格按照市局关于投资咨询类企业风险排查处置工作有关要求,扎实开展投资咨询类企业核查工作,将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投资咨询类市场主体及时列入或标注。
四是严格移出和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管理。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申请移出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后,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书》,待审核通过后,方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目前,全市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企业有699家,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的个体工商户7066家;2016年共依法移出已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147家,恢复经营状态的个体工商户23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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