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转发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需求,现就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襄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襄樊市房产管理局住宅发展科负责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项目预售网上申请的审核确认工作;襄樊市房产管理房产管理科负责经纪机构的入网认证; 襄樊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负责具体项目预售网上申请的受理、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等审查和管理工作。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在襄樊房产管理局网站(http://fgj.xf.cn)上的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中进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还没有销售完的项目,开发企业须在2008年12月20日前完成楼盘表创建及已售、未售信息的补录工作。三、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工作按下列规定和程序进行:(一)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将项目预(销)售的基本情况和可预(销)售单体的楼盘表输入到“备案系统”,网上房屋状态为“不可售”。(二)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受理开发企业书面预(销)售申请材料,核对开发企业网上填报的项目信息和楼盘表,网上楼盘表要与规划许可证标明的建筑楼层和面积相符,存在超层和超面积的部分不得登记,待超层部分规划许可证补办到位,并经房管局审定同意后,方可实录相关材料,符合预(销)售条件的,在襄樊房产管理局网站上进行至少24小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网上房屋状态由“不可售”变为“可售”,并可正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备案证前,开发企业不得以预定、认购等形式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活动。(三)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房产管理局在襄樊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及时公示以下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楼盘表信息,主要包括幢号、室号、结构、设计用途、楼层、面积;3、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4、商品房代理销售机构信息;5、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6、商品房拟预(销)售价格。(四)公布在襄樊房产管理局网站上的可售商品房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1、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销)售的房屋协商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后,通过“备案系统”网上填写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合同提交上网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同时网上楼盘表内呈现该商品房已售出状态;3、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一份双方已协商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程序: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报送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登记备案。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一份,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面版)三份。双方当事人已签章的书面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必须与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自动生成的合同编号一致。2、经确认的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经确认的买受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对报送的网上签约合同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与书面版)上加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同时打印备案证明。未经网上签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没有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和办证手续。(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或登记备案后,如确需解除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双方持解除或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加盖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需解除或变更买卖合同的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等,向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合同的相关手续。(八)实行商品房购房实名制。商品房的购房人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代理购房人必须持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书,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公证委托书的,开发企业不得接受其认购,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买受人姓名。禁止商品房买受人将购买的未竣工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九)买受人可在合同签约48小时后,凭打印合同自动生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自行设置的查询密码,在襄樊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所购房屋的预(销)售登记情况。四、开发企业要对其在“备案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五、市房产管理局不定期对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商品房销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商品房网上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六、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七、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手续。1、不进行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的;2、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囤积房源的;3、虚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的;4、拒不销售网上已公布的可售房源的;5、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误导、诱骗消费者争购的;6、蓄意解除、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逃避税费的。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来源:市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