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撞了人用人单位也担责
2019年9月的一天,张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洪山某小区内道路行驶时,撞上了正过马路的王婆婆。王婆婆被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司法鉴定其构成十级残疾。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承担王婆婆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但张某仅支付了一小部分医疗费,便以各种理由推诿。 万般无奈,2020年4月,王婆婆在女儿的搀扶下来到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工作人员当即为王婆婆办理了手续,并指派周路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在搜集整理证据材料过程中,周路注意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提到的涉案电动车所有权人为武汉某物业公司,即张某所在公司,且该摩托车也未获得证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若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在本次认责书中,明确认定张某并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这表明物业公司并未对车辆的管理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及监督管理职责。 找准这一关键点后,周路以驾驶人张某和车主物业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两者对王婆婆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婆婆的诉讼请求,酌定物业公司和张某对王婆婆的损失各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共计13万余元,但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考虑到王婆婆急需后续治疗费用,且张某由于自身身患***症,暂无赔付能力,周路与物业公司据理力争,于2021年10月底达成了令双方当事人满意的调解协议,物业公司一次性向王婆婆支付赔偿费用58000元,目前已支付完毕。关于张某承担的部分,也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长达两年多的维权历程,王婆婆终于拿到了赔偿款,得以开展后续治疗。 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经常存在机动车使用人(侵权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如果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驾驶人没有驾驶证、喝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或者明知车辆有一定缺陷,仍然将车辆借给使用人,由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也是有过错的,需要和使用人一起承担责任。 (通讯员:刘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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