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出台的《意见》、《办法》、《规定》三个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违法举报受理范围包括:
(一)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
(二)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案件;
(三)泄漏统计调查对象秘密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案件;
(五)有关机构和部门负责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案件;
(六)有关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案件;
(七)不履行和拖延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的行为;
(八)对举报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处理不到位的案件;
(九)统计执法中以权谋取,收取钱物,吃拿卡要的行为;
(十)其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统计违法举报形式:
(一)来人、来函举报;
(二)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举报。
第四条 青山区统计局设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单位或个人统计违法举报,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举报受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六条 局统计接到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处理;举报案件办理完毕或者销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无法告知的,应有书面说明备查。
第七条 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对象不明确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统计违法行为多次、重复举报的,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和情况证明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权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将电话和举报信函转给有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条 应当严格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严禁将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证件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举报案情等情况,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泄露。
(二)承办人员在办理举报案件工作中,严格工作程序,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扣压、销毁和摘抄相关举报资料内容;
(三)禁止其他可能发生的泄漏举报资料及案情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1年9月起施行。
统计违法线索举报:
举报电话:027-68862980
电子邮箱:qstjj@126.com
通讯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898号开来九洲国际A座7楼
邮政编码:43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