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应县全国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宝应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
《宝应县全国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应县全国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
2018年2月,扬州市被国家旅游局确定为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创建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通过验收后全面推广应用旅游标准化。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国家旅游局下发的《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扬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上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深入开展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提高旅游业标准的实施效果,全面提升全县旅游服务质量,夯实旅游业作为全县现代服务业龙头产业的地位,打造长三角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我县创建试点旅游业各项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城市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备;形成10家以上优质旅游品牌企业;全县2018年旅游收入水平、游客人数增长分别达到15%以上;旅游业发展质量全面提升,成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扬州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实施旅游标准。全面实施旅游业45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5项地方标准,积极推动旅游企业参加旅游标准化创建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指导全县旅游及“旅游+”创建单位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二)完善旅游标准体系。根据《扬州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9-2024)》和《扬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各创建单位建立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逐步形成符合我县旅游业发展方向,适应未来技术和管理创新要求,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全面覆盖“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产业要素的旅游标准体系。
(三)加强旅游标准宣传培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对创建工作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增强公众知晓度。采取集中学习、专家讲座等形式,提高全县旅游企(事)业单位员工和相关从业人员对标准化工作的认知和应用水平,形成“单位有制度,岗位有责任,人人学标准,事事用标准”的良好氛围,让习惯符合标准,让标准成为习惯。
(四)开展旅游标准化实施效果评价。按照《宝应县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责任分工》,县相关部门定期对各镇区和创建单位开展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估,探索建立旅游服务标准化实施效果评价模式。开展旅游标准化服务评比工作,将标准制定与效果评定相结合,促进创建单位服务质量提高、旅游品牌提升和经济效益增长。
(五)提升城市旅游服务功能。优化宝应资源配置,加大投入,加快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升级和完善;在旅游政务网建设旅游标准化信息平台,建立旅游投诉分类、分级处置机制和平台,进一步提升城市旅游服务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六)打造特色旅游产品。发挥我县旅游资源优势,做好宝应湖国家湿地公园、射阳湖玫瑰园、夏集景坤园、氾水金绿健农业、鲁垛宝绣园等进行旅游标准化改造,对射阳湖荷荡温泉、泰山殿历史文化街区、夏集桃花源、小官庄龟寿园、西安丰红枫园等一批在建项目进行旅游标准化建设,为广大游客提供丰富的高品质、规范旅游产品。
四、工作步骤
我县旅游标准化创建计划半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分5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7月份)
1.召开宝应县全国旅游标准化创建动员大会,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动员,与各有关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部署创建工作任务。
2.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开辟专题、专栏和专版,积极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创建工作,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3.成立旅游标准化领导小组及办事工作机构。
4.确定全县全国旅游标准化创建单位名单。
5.下发《宝应县全国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7月份)
1.建立创建评估工作督查机制,对照标准逐项抓落实,及时发现突出问题,认真整改提高;建立创建评估体系,做到阶段性工作与整体创建工作有机结合,增强创建工作实效。
2.各镇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表,制定具体实施推进方案,报县创建办备案。
3.大力开展旅游标准化培训,提高各镇区、各企业人员的标准化意识。
4.各创建单位成立相应组织领导、实施机构,扎实开展对标、贯标和创标工作。
第三阶段 自查整改阶段(8月份)
县创建办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召开创建情况通报会,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所在镇区和相关部门指导企业整改落实。
第四阶段 中期验收阶段(9-10月份)
1.对照《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工作标准》进行自查评估,邀请省市旅游局对我县创建工作给予检查指导、模拟打分、初步评估。
2.根据省市旅游局中期评估反馈意见,督促、指导各地和创建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3.通过市旅游局邀请文化和旅游部专家进行指导。
第五阶段 国家验收及总结推广示范阶段(11-12月份)
1.迎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
2.进一步健全旅游服务领域的标准体系,将旅游标准化试点在全县推广,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旅游标准化促进企业发展的新机制。
3.继续加大对旅游标准化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强旅游标准化队伍建设,建立旅游标准化常态化推进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县政府成立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全县创建工作总体目标,组织制订全县创建工作方案,对全县创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县旅游、市场监管、宣传、财政、商务、住建、教育、城管、交运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专职负责相关工作。创建办主要负责协调部门责任分工,分解工作任务,推进标准化实施;组织宣传培训,开展实施效果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完成好验收任务。
各镇区、部门和创建单位要比照此方案,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围绕创建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领导、制订计划、落实经费、强化管理、加快推进,确保顺利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二)完善机制,强化管理。各镇区、部门和创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县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努力做到部门联动,责任上肩,有序推进,切实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将创建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目标,加快制订和完善旅游标准化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引导和调动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创建工作。
(三)建章立制,稳步推进。出台《宝应县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宝应县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意见》,为全县旅游行业标准制订、标准化实施推行及监督评估等工作提供制度和政策保障,对积极参加并且完成工作任务的创建试点单位(企业)进行奖励和补贴。
(四)完善服务,强化培训。根据创建工作需要,聘请专业机构为创建提供专业咨询、检查、培训,为政府部门和创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保障。
(五)广泛宣传,形成合力。各镇区、部门和创建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在全县范围内积极有效宣传创建工作,不断扩大覆盖面,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
(六)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各镇区、部门和创建单位要加大对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资金投入,专项用于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升级、业务培训、标准制订、宣传推广、补贴奖励、日常工作等。
***:宝应县全国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责任分工
***
宝应县全国旅游标准化创建
工作责任分工
为更好地将宝应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依据《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工作标准》要求和市政府部署,现对全县创建工作任务进行分工如下:
一、相关部门
1.县全国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创建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全县创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及专门工作推进机构,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实地监督指导创建工作,协调各镇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创建工作的有关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制定下发《宝应县全国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明确阶段目标、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成立全国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督促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3)组织召开动员大会;
(4)牵头协调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出台支持鼓励旅游标准化工作政策文件;
(5)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推动创建工作和实地督查指导工作。
2. 县政府办公室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对有标准化创建任务的单位,将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纳入督查内容。
3. 县委宣传部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创建工作总体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营造创建氛围,提高社会关注度。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在县主流媒体、政府网站开辟专栏,进行持续宣传报道;
(2)***报道有关旅游标准化的重要会议和培训,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3)协助创建办完成其他工作。
4.县旅游局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协助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创建工作协调会,负责会议记录、简报编辑;
(2)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推进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
(3)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订创建奖励政策;
(4)会同县统计局做好旅游统计工作;
(5)加强宣传动员,通过内部简报、刊物、宣传栏等方式,在创建单位中营造旅游标准化创建氛围;
(6)指导镇区、相关部门实施相关标准;
(7)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市场监管局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对旅游企业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旅游标准化培训,保存相关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2)指导相关镇区、相关单位做好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
(3)会同县旅游局推进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
(4)负责指导旅游购物场所实施《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GB/T 26356-2010)、
(5)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6.县城管局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负责指导镇区、相关部门实施《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1998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12)、《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15566.1-2007)、《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31382-2015)、《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与管理导则》(GB/T 28102-2011)、《城市中央休闲区服务质量规范》(GB/T 28003-2011)、《城乡休闲服务一体化导则》(GB/T 31172-2014)等标准,以及涉及职能部分;
(2)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交运局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负责指导镇区、相关部门实施《水上旅游服务规范》(DB3210-TF58-2016)、《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1381-2015)、《风景旅游道路及其游憩服务设施要求》(LB/T 025-2013)、《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GB/T 26359-201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12)、《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15566.1-2007)、《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与管理导则》(GB/T 28102-2011)、《城市中央休闲区服务质量规范》(GB/T 28003-2011)、《城乡休闲服务一体化导则》(GB/T 31172-2014)等标准涉及职能部分;
(2)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8.县发改委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负责指导镇区、相关部门实施《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与管理导则》(GB/T 28102-2011)、《城市中央休闲区服务质量规范》(GB/T 28003-2011)、《城乡休闲服务一体化导则》(GB/T 31172-2014)等标准;
(2)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9.县经信委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负责全县旅游标准化有关信息化、数字化相关工作;
(2)指导镇区、相关部门实施《旅游景区数字化应用规范》(GB/T 30225-2013);
(3)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县公安局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负责镇区、相关部门实施《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12)、《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15566.1-2007)等标准中涉及职能部分;
(2)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县财政局
负责创建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负责对创建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2)会同县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出台创建奖励政策,根据政策兑现奖励资金;
(3)协助县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创建任务分工,拟定全县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4)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县规划局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负责创建工作中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方面的工作;
(2)负责指导镇区、相关部门实施下列标准:《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与管理导则》(GB/T 28102-2011)、《城市中央休闲区服务质量规范》(GB/T 28003-2011)、《城乡休闲服务一体化导则》(GB/T 31172-2014);
(3)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县安监局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负责指导镇区、相关部门实施《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与管理导则》(GB/T 28102-2011)、《城市中央休闲区服务质量规范》(GB/T 28003-2011)、《城乡休闲服务一体化导则》(GB/T 31172-2014)等标准;
(2)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县农委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结合生态农业建设,推进乡村旅游标准化发展;
(2)负责指导镇区、相关部门实施下列标准:《创意农业园区通用要求》(GB/Z 32339-2015)、《特色农业 多功能开发与建设指南》(GB/Z 32450-2015);
(3)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县商务局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负责宣传发动社会住宿餐饮单位参与标准化创建;
(2)负责指导镇区、相关部门下列标准的实施:《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8部分:宾馆和饭店》(GB/T 15566.8-2007)、《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GB/T 26361-2010)、《温泉企业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LB/T 016-2011)、《旅游特色街区服务质量要求》(LB/T 024-2013);
(3)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县统计局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牵头做好旅游统计工作;
(2)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县法制办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配合制定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加强法规政策性把关和支持;
(2)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县住建局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负责全县公园标准化建设、改造、提升工作;
(2)指导镇区、有关部门实施《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LB/T 035-2014);
(3)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县文体广新局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负责全县旅游娱乐场所和文博景点旅游标准化建设、改造、提升工作;
(2)负责指导镇区、相关部门实施下列标准:《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服务规范》(GB/T 26353-2010)、《国家人文景区示范基地》(LB/T050--2016)、《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服务规范》(B/T055--2016);
(3)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0.县卫计委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负责指导镇区、相关部门实施《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1998);
(2)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1.县环保局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协助旅游生态、环保等旅游标准化工作;
(2)协助指导镇区、相关部门实施《绿色旅游饭店》(LB/T 007-2015)、《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LB/T 035-2014)、《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与管理导则》(GB/T 28102-2011)、《城市中央休闲区服务质量规范》(GB/T 28003-2011)、《城乡休闲服务一体化导则》(GB/T 31172-2014);
(3)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县教育局
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1)完成宝应湖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实施《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标准中涉及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职能部分;
(2)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相关镇区
1.负责本区域内旅游标准化试点所涉及的全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围绕旅游标准化创建目标任务,加强领导、制定计划、落实经费、强化管理、确保进度。
2.创建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目标,制订和完善促进旅游标准化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投入,引导调动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创建工作,确保通过国家专家组检查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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