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及省属各学校: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省直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省直属学校分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为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观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范围 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统发工资的第一批单位限定在省直驻郑的财政全额供给经费并负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部分直属学校(名单附后),以及已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单位所属的占用“机关服务人员编制”中“驾驶员编制”的人员。其余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省属学校从2001年4月1日起陆续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此次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以2000年11月30日的工资基金管理台帐人员为准。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统发工资人员包括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省直属学校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只包括编制内任课教师、教辅人员、科研人员、行政管理(党务)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待聘人员和高校下属的实习工厂、幼儿园、医院等附属单位的人员。 二、统一发放工资的项目 (一)基本工资 1、固定工资; 2、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计发的活工资部分。 (二)津贴、补贴 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的津贴、补贴,经归并后分为保留物价补贴、教龄护龄津贴、特殊岗位(有毒有害保健)补贴、 职务(岗位)补贴、适当补贴、水电补贴、女职工卫生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禁猪民族补贴等。对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的优抚救济资金、临时性补助、奖励、慰问金及在经费节余中开支的文明奖、电话补贴等,暂不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 三、统一发放工资的办法 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办法。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编制。人事部门负责核定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审核各项津贴、补贴(包括项目、标准、范围等,其中对单位活工资部分只审核单位工资总额,不审核个人的话的部分),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帐,设计制作有关表格,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人 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审核、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建立工资预算档案。 四、代发银行的选择 经省政府批准,确定省工商银行、省建设银行、省农业银行为省直事业单位代发工资银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书,督促各代发银行落实各项服务承诺。各事业单位在已确定的三家银行中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家为代发银行,与代发银行服务网点签订服务协议,并于12月 15日前将选定的代发银行、服务网点报财政厅。 代发银行负责为代发工资单位的干部职工建立个人工资帐户,免费办理“工资卡”和存折,并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 的工资款项后,于每月3日8时前(元月份为第四个工作日)及时、准确地按财政部门工资发放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分解支付到个人工资帐户,并于每月5日前为单位打印提供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情况明细表、会计核算凭证及工资条。 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支付到职工个人帐户上,保证支取,不得挪用。职工个人可持“工资卡”自由存取现金,“工资卡”上的资金 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于银行未完全履行代发工资协议书承诺的责任和义务,财政部门有权通知其整改或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择其他银行。 用于发放工资的个人存折或“工资卡”遗失后,要及时到代发工资银行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并将新办的卡号及时告诉单位财务部门,以便将工资准确、及时地划入新的工资卡。 五、代扣款项的处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从职工工资中扣缴的款项,采取由单位提供数据、代发银行统一代扣后将资金划转单位帐户, 由各单位统—上缴有关部门的办法处理。请第一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将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于12月20日前送其选定的代发银行服务网点,并同时送省财政厅备案。 (一)财政部门按规定代扣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按规,定提供代扣数额,财政部门将数据 转送代发银行,代发银行代扣后全额转到单位帐户,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库或划入有关帐户。其中对个人所得税,由单位在代扣税金的基础上,加上单位自行发放的奖金、津贴应纳的所得税,一并申报纳税。 (二)单位需要代扣的房租、水电费、天然气费等,由单位提供数据,财政部门将数据转送代发银行.由银行代扣后 全额划转各单位帐户。 (三)单位根据有关政策和管理需要,在统发工资中暂扣的款项,由单位在制作工资表时列入,同时在代扣项目全 额反映,由银行代扣后转到各单位帐户。 六、人员工资变动的处理 在预算执行中,各事业单位发生增编减编、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 月15日前汇总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编制、人事部门在当月23日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和人员工资变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核拨下月工资。当月工资、代扣款项没有变动的,可不报软盘和报表。 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和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上报人员数字及工资情况不实及对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扣拨单位公用经费。 七、其他问题 (一)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每月的工资、津贴经费 由财政部门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划拨,其他资金仍按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拨款程序办理。各单位要按月记帐,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每季度终了,各事业单位、省级主管部门、代发银行及编制、财政、人事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二)财政统发工资后帐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 (三)第一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的调查表和工资数据软盘,必须于12月18日报省有关部门审核。 2001年4月1日以后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也要积极做好准备,按省财政、人事部门的统一部署上报有关报表和软盘,具体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直接关系着每个职工和离退休人月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编制、人员、工资标准的清理、上报等基础工作,把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2作做好做细。省直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组织下属单位做好数据、资料的上报工作。对财政统发工资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请及时与财政、人事部门联系,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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