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印发
记者从市文化和旅游局获悉,市政府日前修订印发《威海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修建人造景点;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禁止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等。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区(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和文物保护需要,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考古勘探、发掘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和水域中的文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依法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Hi威海客户端记者 沈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