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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7月20日发表  

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
     
类型

县级主管部门
     
(单位)

权力事项
     
名 称

实施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城镇给排水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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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行政审批股

(1)受理责任:申请人到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提交申请资料;全程网办事项通过后进入受理流程,系统3日后将自动受理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审,作出初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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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行政审批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提交发证机关进行审查是否符合颁发施工许可的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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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1.立项责任: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申请表和转让合同的内容真实性进行核验,并签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预售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预售许可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事后监督责任:对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文件资料齐备的,且项目现场工程修建进度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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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一)《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户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一)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二)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前款所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由排水户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排放标准确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应当在排放前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提交已建预沉淀设施等预防堵塞排水管网设施和排放污水水质达标的相关资料。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四条第一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给排水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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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一)《城市供水条例》***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城镇给排水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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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向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企业,向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跨市(州)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市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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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城市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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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第198号令)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令第198号)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该条例同样适用于此类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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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令第19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城市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11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行政审批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建设单位持加盖的情况说明,提交发证机关进行审查是否符合颁发夜间施工许可的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12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令第100号令)第三章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内江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中的树木因不可抗力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城市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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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内江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沱江两岸、沱江支流两岸、湖库沿岸的滨水绿地,应当按照滨水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滨水绿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市建设股

1.受理责任:在竣工验收后对绿地进行计算,不足部分,应缴纳城市绿化异地建设费。
     
2.审核责任:对项目绿地面积进行复核,对面积达标的单位免收相关费用,面积不达标的按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测算费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缴款票据。
     
4.事后监管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局应对绿化异地建设费收取进行复核,不足面积的应按审批标准补交齐后,方可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14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科安与勘察设计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规范强制条文规定的设计内容,以及涉及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防疏散安全等的设计,提出整改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违反强规或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消防专项设计,作出退件修改决定,法定告知(退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15

行政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建筑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予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由消防部门实施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16

行政征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绿化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绿化易地建设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审查缴纳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绿化易地建设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稽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已停止收费

17

行政征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的征收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城市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审查缴纳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稽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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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止收费

18

行政征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4《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二点“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行政审批股

1.受理责任: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审核责任:审核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材料。审查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理由、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票据;会同市规费减免领导小组审批决定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事后监管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市规划和建设局应对市政建设配套费收取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按审批标准补交齐后,方可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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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1、财政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2、《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川办发[2005]24号)第十三条:使用城市供水设备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为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污水处理费由当地政府确定相关单位(企业)代征

城镇给排水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污水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污水处理费率、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污水处理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审查缴纳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污水处理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稽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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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城市建设股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拆除、恢复原状;对未拆除、未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情况、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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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城市建设股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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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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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建筑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进行采取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2.处置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提请处罚。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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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建筑管理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住建局会议、文件要求,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举报的问题企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处罚、暂停暂停营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理措。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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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

建筑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进行采取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2.处置责任: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依据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提请处罚。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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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1.检查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及时整改。
     
2.处置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建立检查台帐,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3.移送责任: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移交行政执法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暂停网签、信用减分、注销备案等管理措施处理。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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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1.检查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及时整改。
     
2.处置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建立检查台帐,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3.移送责任: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移交行政执法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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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建筑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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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四章

建筑管理股

1.检查责任: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在建工程施工建造师持证上岗情况及企业资质建造师配备情况,对在建建设工程及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依据第四章三十条、三十一条按权限提请处罚。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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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建筑管理股

1.检查责任: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持证上岗情况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情况,对建设工程及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第十七条按权限提请处罚。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的,依据第十七条按权限提请处罚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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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2]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依据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按权限提请处罚。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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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建筑管理股

1.检查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
     
2.处置责任:发现安全隐患,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按权限提请处罚。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32

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部令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科安与勘察设计股

1.检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进入本地区从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以及审查质量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取得资质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施工图审查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国家相关规范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对设计单位违反强规而不指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问题移送城建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33

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2015年9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筑管理股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规定的,按权限提请处罚。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34

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

建筑管理股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筑业企业取得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或报告有关机构。
     
3.移送责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回或降低企业资质,报请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健全动态核查工作监督制度。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定企业资质资格标准为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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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管理条令》(***662号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科安与勘察设计股

1.检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发现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超越资质承接业务,挂靠资质,或违法分包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问题移送城建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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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为根据《四川省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住房建设领域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住房城乡领域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

建筑管理股

1.检查责任:对企业存续期间是否符合资质标准以及市场行为进行的检查的行为。
     2.处置责任: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标准要求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报请住房城乡建设厅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回或降低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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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试运行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7〕872号。

建筑管理股

1、检查责任:对在本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分支机构和省外入川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2、处置责任:对在核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造价咨询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根据企业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整理好自查报告及相关核查文档并存档备查。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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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根据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1.检查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及时整改。
     
     
2.处置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建立检查台帐,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3.移送责任: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移交行政执法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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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标准使用或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城镇给排水管理股

1.检查责任: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管理单位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未达到的,应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适量核减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40

行政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建设股

1.检查责任: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法规等责令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41

行政奖励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科安与勘察设计股

1.制定宣传方案责任: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建筑节能工作,鼓励开展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科研工作。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科技成果鉴定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包括对现场察看及对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的初步审核,并报提请省住建厅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住建厅研究决定,以省住建厅名义通报表彰,并下发《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备案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42

行政奖励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局办公室(城建档案)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市住建局研究审定,并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住建局研究决定,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43

行政奖励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城市建设股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表彰奖励要求,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受理表彰奖励申请和初审,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应当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负责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拟表彰奖励的,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44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项目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备案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移植方案,落实移植、养护费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城市建设股

1.受理责任:公示古树名木移植、砍伐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古树名木移植、砍伐的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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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行使

45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部第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科安与勘察设计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核查审图机构是否具有审图资质;查验审图机构是否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的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等各专业的审查意见是否合格;消防、抗震、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专项审查是否合符要求;针对审图机构各专业提出的问题,设计单位是否出具经审图机构确认的回复意见;检查各专业图纸图章是否齐全(审图专用章、设计出图专用章、各专业设计人员注册专用章)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备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作出退件修改决定,法定告知(退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46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7〕873号;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241号。

建筑管理股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就上报资料进行确认,对备案人上传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包括上传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加盖印章等,并对备案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抽查。
     
3、决定公布责任:审核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送审资料清单:(1)竣工结算书中C.4竣工结算总价扉页(按相关规定签字并盖章)原件扫描件;(2)竣工结算书电子文档(工程计价文件CJZ格式)。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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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第三条: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筑管理股

1、立项责任:接收招投标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投诉资料,按规定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或移交行政处罚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
     
4、解释备案责任: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48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建筑管理股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的材料,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责任主体,依据第二十八条      至 第三十三条提请处罚。
     
3.决定公布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49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建筑管理股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的材料,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据第五十四条 至 第六十七条提请处罚。
     
3.决定公布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50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建筑管理股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情况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相关问题进行解释;注册登记文件齐备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51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

1、根据***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1.立项责任:受理注册备案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相关***资料原件的内容真实性进行核验,并将原件资料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上填报内容进行审核,是否《项目手册》填报的内容与资料内容一致,并签出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注册备案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注册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手续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对注册备案文件齐备的房产企业进行房地产手册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52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号第4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筑管理股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管理行业法律法规文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存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53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部令第16号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7〕873号;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241号。

建筑管理股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就上报资料进行确认,对备案人上传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包括上传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加盖印章等,并对备案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抽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审核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送审资料清单:(1)招标控制价计价表中C.2招标控制价扉页(按相关规定签字并盖章)原件扫描件;(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电子文档(含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计价文件电子文档CJZ格式);(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电子文档(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计价文件电子文档CJZ格式)。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54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则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资料的内容真实性进行核验,并签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 ,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备案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55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则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备案资料的内容真实性进行核验,并签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 ,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备案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56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建筑管理股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审核。      3.决定公布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解释备案责任: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办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57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吧,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局办公室(城建档案)

1、立项责任:办理档案移交登记,提供应移交工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及质量要求。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规,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项目竣工档案质量。
     
3、决定责任:档案经审查合格,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审核意见书。
     
4、解释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58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1.立项责任:受理注册备案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相关***资料原件的内容真实性进行核验,并签出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手续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对备案文件齐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业进行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59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1.立项责任:受理备案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测绘报告》和相关***资料原件的内容真实性进行核验;按规定对施测单位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进行审查;对于实测成果的,进行实地抽查。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办理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手续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对备案文件齐备的房产测绘报告进行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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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1、审查责任:对已承租的家庭就其以欺骗手段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行为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出审核意见。
     
2、决定及管理责任: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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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购公有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9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内住建局发【2015】71号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工作细则》的通知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1、受理和审查责任:受理和审查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申请,并按政策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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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第104号修正)
     
     第十条 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城市建设股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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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给排水管理股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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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管理股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责任主体,依据第二十九条提请处罚。
     
3.决定公布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65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筑管理股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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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则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资料的内容真实性进行核验,并签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 ,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备案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67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物业查验文件备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68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物业资料移交备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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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令第248号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1.立项责任:受理注册备案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申请表和转让合同的内容真实性进行核验,并签出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注册备案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注册备案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手续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对注册备案文件齐备的房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70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城市建设股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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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其中,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出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才能发出。

建筑管理股

1、立项责任: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进行审查。
     
2、审查责任: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收讫决定。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具体情况作解释,对已收讫的书面报告进行存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2-5522365

72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令第583号)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建设股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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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筑管理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予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由消防部门实施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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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15:27:0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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