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
资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
序号 | 权力 | 县级主管部门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城镇给排水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2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行政审批股 | (1)受理责任:申请人到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提交申请资料;全程网办事项通过后进入受理流程,系统3日后将自动受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3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行政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4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1.立项责任: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5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一)《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城镇给排水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6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一)《城市供水条例》***令第158号 | 城镇给排水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7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 城市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8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城市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9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第198号令) | 城市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10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令第19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城市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11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 行政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12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令第100号令)第三章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城市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13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内江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沱江两岸、沱江支流两岸、湖库沿岸的滨水绿地,应当按照滨水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 城市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在竣工验收后对绿地进行计算,不足部分,应缴纳城市绿化异地建设费。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14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九条 | 科安与勘察设计股 |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15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 建筑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16 | 行政征收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城市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绿化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已停止收费 |
17 | 行政征收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的征收 |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城市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已停止收费 |
18 | 行政征收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4《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二点“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 行政审批股 | 1.受理责任: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19 | 行政征收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1、财政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 城镇给排水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污水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污水处理费率、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20 | 行政强制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 城市建设股 |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拆除、恢复原状;对未拆除、未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21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城市建设股 |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行使 |
22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建筑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进行采取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23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建筑管理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住建局会议、文件要求,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举报的问题企业进行核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24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 | 建筑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进行采取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25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1.检查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及时整改。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26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1.检查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及时整改。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27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建筑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28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建筑管理股 | 1.检查责任: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在建工程施工建造师持证上岗情况及企业资质建造师配备情况,对在建建设工程及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29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建筑管理股 | 1.检查责任: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持证上岗情况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情况,对建设工程及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30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建筑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31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 建筑管理股 | 1.检查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32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建设部令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 科安与勘察设计股 | 1.检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进入本地区从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以及审查质量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33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2015年9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建筑管理股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34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 | 建筑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建筑业企业取得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35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勘察设计管理条令》(***662号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科安与勘察设计股 | 1.检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36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为根据《四川省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住房建设领域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住房城乡领域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 | 建筑管理股 | 1.检查责任:对企业存续期间是否符合资质标准以及市场行为进行的检查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37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与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试运行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7〕872号。 | 建筑管理股 | 1、检查责任:对在本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分支机构和省外入川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2、处置责任:对在核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造价咨询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根据企业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38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 根据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1.检查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及时整改。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39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标准使用或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 城镇给排水管理股 | 1.检查责任: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40 | 行政检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城市建设股 | 1.检查责任: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41 | 行政奖励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科安与勘察设计股 | 1.制定宣传方案责任: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建筑节能工作,鼓励开展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科研工作。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42 | 行政奖励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局办公室(城建档案)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43 | 行政奖励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城市建设股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表彰奖励要求,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项目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备案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移植方案,落实移植、养护费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 城市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古树名木移植、砍伐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行使 |
45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科安与勘察设计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7〕873号;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241号。 | 建筑管理股 |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第三条: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建筑管理股 | 1、立项责任:接收招投标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投诉资料,按规定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48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建筑管理股 |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的材料,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责任主体,依据第二十八条 至 第三十三条提请处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 建筑管理股 |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的材料,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据第五十四条 至 第六十七条提请处罚。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50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建筑管理股 |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51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 | 1、根据***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1.立项责任:受理注册备案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52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号第4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建筑管理股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53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部令第16号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7〕873号;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241号。 | 建筑管理股 |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就上报资料进行确认,对备案人上传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包括上传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加盖印章等,并对备案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抽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54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则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55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则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56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建筑管理股 |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审核。 3.决定公布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57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吧,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局办公室(城建档案) | 1、立项责任:办理档案移交登记,提供应移交工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及质量要求。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58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1.立项责任:受理注册备案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59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1.立项责任:受理备案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60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1、审查责任:对已承租的家庭就其以欺骗手段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行为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出审核意见。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61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已购公有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1、受理和审查责任:受理和审查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申请,并按政策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62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第104号修正) | 城市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63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城镇给排水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管理股 |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65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建筑管理股 | 1.立项责任:受理项目申请。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66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1.《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则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67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物业查验文件备案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物业资料移交备案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69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令第248号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1.立项责任:受理注册备案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70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城市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71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1、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建筑管理股 | 1、立项责任: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进行审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72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令第583号)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城市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
73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建筑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2-5522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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