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勃湾区狮城东街北四街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通告第7号
《海勃湾区狮城东街北四街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通告,自通告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勃湾区狮城东街北四街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海勃湾区狮城东街北四街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沃野路、南至狮城东街(不含狮城东街临街的五栋住宅楼及其后院)、西至大庆北路、北至二楼住宅区。
三、征收实施单位
乌海市海勃湾区征拆局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奖励期限
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
五、征收补偿
按照《海勃湾区狮城东街北四街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详见***)
六、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实施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予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海勃湾区狮城东街北四街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海勃湾区狮城东街北四街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推进旧城区危旧房改建进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符合乌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列入海勃湾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狮城东街北四街坊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依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沃野路、南至狮城东街(不含狮城东街临街的五栋住宅楼及其后院)、西至大庆北路、北至二楼住宅区。
二、征收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政办发〔2011〕6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的规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实施单位:乌海市海勃湾区征拆局
四、征收与补偿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
(1)征收有权属证房屋,按照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乘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2)征收无权属证的房屋,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房屋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构筑物、地下室、阁楼和房屋装修部分,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征收临街(路)住改商营业房屋,权属证(住宅)载明建筑面积40%的部分比照商业房屋予以货币补偿,其余60%部分按照征收有权属证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无权属证的房屋按照征收无权属证(认定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除外)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商业房屋征收补偿,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用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作价。
2.产权调换。
(1)征收住宅房屋,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地范围内,檐高达到2.2米(含2.2米)以上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征1还1”置换房屋(不含楼层差价。下同);空院比照房屋建筑面积“征1还0.4”折算房屋面积。檐高达不到2.2米的房屋、借墙搭顶等不具备房屋完全使用功能的房屋,比照构筑物予以评估作价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产权可调换房屋的剩余面积,达到或超过可选调换房屋面积的50%以上,方可调换最后一套房屋。当该套调换房屋面积大于可置换房屋剩余面积时,在30平方米(含)以内按调换房屋市场优惠价结算差价,超出3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当可置换房屋剩余面积不足调换最后一套房屋时,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调换房屋市场优惠价予以货币补偿,超出3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调换房屋市场优惠价,按照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75%来确定。
(3)征收临街(路)住改商营业房屋,檐高达到2.2米(含2.2米)以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除外)40%的部分比照“征1还1”置换商业房屋,其余60%的部分按照“征1还1”调换住宅房屋。当被征收人选定的置换商业房屋面积大于可置换商业房屋面积时,在15平方米(含)以内按置换商业房屋市场优惠价结算差价,超出1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业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当可置换商业房屋面积不足可选置换一套商业房屋时,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内按置换商业房屋市场优惠价结算差价,超出1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业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商业房屋市场优惠价,按照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业用房市场价格的75%来确定。
(4)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构筑物、地下室、阁楼和房屋装修部分,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可以抵顶应缴房款,但不予产权调换。
(三)非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
房屋权属证载明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为商业、办公、生产加工、仓储等非住宅房屋的,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所处区位、用途、收益等因素,进行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根据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和新建或拟建的非住宅房屋双向进行评估或预评估,分别计算出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征收房屋当事人双方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款。
(1)征收临街(路)产权性质为商业房屋(不含住改商房屋)的,在同一地段进行产权调换房屋,按“征1还1”调换商业房屋。
(2)征收生产加工、仓储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同意异地安置的,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异地迁建,由被征收人自行迁建。
(3)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城区改造开发中拆迁房屋建筑物管理的通知》(乌海政发〔2006〕3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补偿。
1.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月起至房屋征收合同约定的回迁安置之月止,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为单位,按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面积除外)计算,给予每户每月1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每户不足1300元/月补足至1300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
2.房屋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搬迁费,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给予搬迁费2000元。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设备拆装费等,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该房屋中生产、经营活动所缴纳的所得税金额确定,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的上两个季度缴纳所得税证明,以月平均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计算出每月利润,乘以过渡月数得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过渡期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生产、经营活动不足1个季度的,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月数进行平均。
六、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暂定30个月。如过渡期限到期未能如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费按逾期时点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给予临时安置费(如自治区、乌海市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七、签约期限及奖励
(一)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
(二)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并交接房屋的给予以下奖励。
1.征收住宅房屋奖励。
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为单位,每户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地范围内的空院,按照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20%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高层楼房的,每户房屋给予6平方米、空院给予“征1还0.1”的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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