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通告201020号
依据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决定收回林荫大道南、沃野北路东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通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范围
东至摩尔沟路,南至住宅小区,西至沃野北路,北至林荫大道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拆迁、征地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按照《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6〕20号)规定进行补偿。
(二)国有农用地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进行补偿。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后,在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抢种农作物、树木和突击开发、开垦土地;禁止在现有土地上搭建临时性的建筑及构筑物;严禁挖沙等破坏地形地貌的生产经营活动。凡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以及新开发的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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