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花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四川省乡镇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以及委托镇代为记账、核算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账户、现金、原始凭证、票据、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国有和集体资产等。
第四条 镇财务管理不改变现有财政体制,不改变资产权属(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改变资金性质,不改变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章 银行账户、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五条 镇财政办公室新开设、变更银行存款账户,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财政局国库股核准、备案;来经核准、备案,不得擅自开设、变更银行存款账户。
第六条 出纳人员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必须依据内容真实、要素齐全并经审核、审批的合法凭证办理,并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按照规定,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七条 现金使用必须按规定办理。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 (1)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一律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办理,不得大额借支现金。出纳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第八条 严禁公款私存和坐支现金。个人借款仅限于预借差旅费,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任何项目资金的借支,必须经项目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实行银行转账支付。不得将公款借给个人作其他周转。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履行监督职能,每月按时核对银行存款,凭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及时处理。
第三章 收入及票据管理
第十条 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和各部门拨付的资金(含捐赠收入等)应分清性质,区别对待,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财务账簿体系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账外账。
第十一条 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必须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要严格票证领用范围和领购、缴销手续,缴销票证时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所有票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票据征缴台账,票据实行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加强日常监督,保证账实相符,完善领、用、存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必须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全镇所有收入应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收取费用,严禁坐收、坐支。村建收取的配套费、计生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必须按规定收取,按规定使用票据,全额进入财政专户再上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统筹安排预算支出,不得留有硬缺口。
第十四条 必须建 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完善和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机关经费管理、支出审签、政府采购等制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支出实行审签制度。 各项支出必须实行“经办人、审核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四方联审会签制。单笔支出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党委书记、镇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单笔支出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镇党委集体研究。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无预算、超预算、无收入来源的支出,不得审签,不得支付,不得报账。所有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厉行节约,确保不新增债务。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的使用, 要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项目的实施必须党委集体研究,具备项目实施单位请示、设计图纸、预算方案、招投标或比选文件、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竣工前后照片)、决算方案、审计报告等法定要件
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一律以转账形式支付,不得支付现金。
所有项目资金必须由经办人或项目现场负责人、分管项目领导、财经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签字后方可报账。
所有项目预付工程款必须出具税务部门正式***,预付金额由分管项目领导把关,但预付金额不得突破总金额的70%,项目完工后,必须对往来款项认真清理,及时通知借款人完善相关手续。
县级报账的项目资金,资金又拨付到镇上的,镇级的以盖鲜章的复印件在镇上报账,村级的通过财政办公室将资金拨付到村民委员会账户上,以盖鲜章的复印件报账。
不属于县级报账的项目资金,一律实行镇级报账制。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凡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财政惠农资金均采用“一卡通”方式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财政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搞好***服务。民政资金除临时救助外,一律以转账形式支付,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各部门由于工作需要,需购置办公用品及设备,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购置办公用品及设备的项目、数量,交镇党政办审核,分管领导签字,镇长或书记签字同意后,由镇党政办负责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审批购买,否则不能报销。采购完毕后,报销票据由镇党政办主任签字、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设置总账、明细账。并做好固定资产的购建、验收、保管、调拨、登记维修、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取得和处置遵循以下规则。
(一)固定资产购置与政府采购和部门预算相结合,凡按政府采购规定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在落实相关审批和资金渠道后,实行政府采购。
(二)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土地等大宗资产,要依法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各类权属证件,明确产权关系。
(三)固定资产处置要报经县财政局审批,执行公开处置程序。
(四)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及经营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固定资产发生调拨、变卖等变动后,要凭合法、完整的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取得的账务核算遵循以下原则。
(一)固定资产起点入账原则。一般设备单价在 1000元以上和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不满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视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二)原始价值入账原则。固定资产价值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完全重置价值计价。
(三)动态核算原则。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镇财政办公室和 “双代管中心”要对镇、村(社区)两级的债权债务管理建章立制。对债权、债务的性质、金额、对象及用途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债权、债务档案,对每年化解了的债务要及时核销,同时要强化预算约束和厉行节约制度,不得形成新的债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镇、村财务收支必须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镇财政办公室必须建立健全内审制度, 经常性开展内审自查。
第二十五条 镇主要负责人岗位变动时, 财务人员应当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财务人员岗位变动时,应该积极办好财务移接交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若上级出台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槐花镇财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