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高空坠落的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3日17时45分左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在建工地里,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2万元。
二、案件过程
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在建工地里,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2万元。
经查,2021年10月13日17时45分左右,深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建设公司)员工敖某在在建工程某栋第13层楼进行门窗塞缝和门窗保护膜清理施工的过程中,在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冒险攀爬上第13层楼窗户窗台撕保护膜的过程中坠落到第1层楼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案件办理结果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深圳某建设公司作为项目专业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和制止敖某等施工人员在停工期间施工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敖某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施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深圳某建设公司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相关依据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