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荣龙):
我局查处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张寿丰、张祥华等2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017-1号)。
经调查核实,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2、拖欠张寿丰、张祥华等2人2019年9月至12月份工资共15267.09元,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通过邮寄、网站公告方式向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017号),责令限期整改,但你单位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有《工资明细表》、《员工银行转账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017号)以及邮寄送达回执、网站公示截图照片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15000元。
2.对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行为处以罚款15000元。
两项违法行为共处以罚款30000元。
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全额缴入《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其中一家银行,同时将缴款回执交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明政路1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区政府大楼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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