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教街道贯彻落实规范和完善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街道农村股份合作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109 号)、《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 号)、《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顺发〔2011〕22 号)、《关于开展规范和完善顺德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顺农改〔2012〕2 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农村股份合作社组织架构
(一)农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
(二)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三)股东代表会议是股份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本股份社具有选举权的全体股东选举产生;也可按股东数量的比例,由具有选举权的全体股东分片选举产生,实行分片联系制并对所在片区的股东负责(具体可参照村民代表的选举办法)。
理事会成员可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
财务监督小组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财务监督小组设组长一名。
条件成熟的股份合作社,可参照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方式,采用一次性投票直接选举或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以及财务监督小组的组长、组员。
(四)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五)理事会是股份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
(六)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通过和修改组织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3.审议和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组织成员的资格;
4.审议和决定股权(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
5.审议和决定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6.决定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组织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修改组织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3.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4.审议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案;
7.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8.审议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9.审议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10.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八)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2.起草本股份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3.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4.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组织实施;
5.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6.拟定组织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8.签订发包(出租)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
9.接受、答复、处理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10.履行组织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九)财务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2.检查监督理事会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财务活动,于每月终后5日内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3.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4.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提议并在必要时按章程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章程规定提出罢免动议;
6.受理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
7.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8.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9.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理顺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一)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提议,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代表联名提议,可以召集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二)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股份社具有选举权的股东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股份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流转方案,以及其自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的表决,需经本股份社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在本股份社范围内公示15 日。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三)有选举权的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股份社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代为投票。
(四)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应当有本股份社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五)财务监督小组由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组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组员共同推举一名组员召集和主持财务监督小组会议。
财务监督小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六)理事会无正当理由坚持不召集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由本村(居)委会、村(社区)党组织,直至街道办事处指导和帮助财务监督小组召集。
三、股东及其权益
(一)股份社股东的权益(股权)包括资产产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权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表决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不能脱离股份独立存在或流转。
(二)股份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
1.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的核定
(1)按照2001 年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股份合作社股权固化政策,一次性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
(2)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经股份社同意,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但所属股份合作社章程已明确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应登记为社会股东。
(3)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应转为社会股东。
2.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股份合作社的表决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股份社对村居股东统一核发《×××股份合作社村居股东证》。
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股份社的表决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股份社对社会股东统一核发《×××股份合作社社会股东证》。
四、股权和股份的流转原则
本意见实施后,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其村居股东、社会股东身份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关于继承
1.继承人是村居股东的,继承股份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
2.继承人不是村居股东,继承社会股东股份的,继承股份后,登记为社会股东。
3.多个继承人继承村居股东股份的,继承股份后,由继承人协商在非村居股东继承人中确定一名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继承人登记为社会股东。
(二)关于转让
1.转让人是村居股东的,受让人是一人的,登记为村居股东;受让人是多人且非村居股东的,由转让人在受让人中确定一名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受让人登记为社会股东。
2.转让人是社会股东的,受让人在受让前已是村居股东的,受让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受让人在受让前不是村居股东的,受让后登记为社会股东。
3.股份的转让须一次性全额转让;全额转让后,原股东资格予以注销。
(三) 关于赠与
1.赠与人是村居股东的,受赠人是一人的,登记为村居股东;受赠人是多人且非村居股东的,由赠与人在受赠人中确定一名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受赠人登记为社会股东。
2.赠与人是社会股东的,受赠人在受赠前已是村居股东的,受赠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受赠人在受让前不是村居股东的,受赠后登记为社会股东。
3.股份的赠与须一次性全额赠与;全额赠与后,原股东的资格予以注销。
五、股份流转具体办理程序
(一)股份继承
1.股份继承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无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股份社集体。
2.已故股东的股份,应按规定办理继承,原则上自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属股份社提出办理申请。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故股东的股份未办理继承的,应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属股份社申请办理。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社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3.办理继承手续时,由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理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前往股份社提出书面申请。
涉及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同一股份的,须同时向股份社提交全体继承人签名一致同意其中某一继承人登记为村居股东的协议,填写《继承人协议声明书》(***5);涉及多个继承人但部分继承人决定放弃股份继承权利的,还须同时提供这些继承人自愿放弃股份继承的声明书。多个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经司法判决后,再提请股份社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人可自愿书面声明放弃登记为村居股东的权利,转登记为社会股东,且日后不得就该次继承重新要求转为村居股东。
股份继承是否需要办理有关公证手续,由相关继承人共同决定。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5.股份社理事会对继承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股份社公开栏专项公示10 日。公示期满,无相关继承人提出异议的,由理事会按相关程序办理股份继承手续,根据股东权益发放相应的村居股东证或社会股东证,登记或变更其股权(份)信息,同时注销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公示期内相关继承人提出异议或股份社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股份继承手续,该股份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社代管,直至相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股份继承方法为止。
6.被继承人资产在代管期间遇到股份社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居)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
7.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节第3条前往托管所继承股份的村(居)委会办理,由该村(居)委会参照第5条公示、审核后发放。
8.被继承人股份收归集体的,由股份社理事会专项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原股东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9.股份继承人自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成为股份社股东,根据股份社章程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二)股份转让和赠与
1.股份转让(赠与)的受让人(受赠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转让人(赠与人)户籍在本村(社区)的近亲属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
(2)户籍在本村(社区)的本股份社股东及其配偶、子女;
(3)转让人(赠与人)所属的股份社。
2.在同等条件下,转让人所属的股份社有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
3.夫妻一方转让或赠与自己名下的属于夫妻共有的股份,须征得配偶的书面同意。
4.办理股份转让(赠与)手续,由转让(赠与)双方共同向股份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东证、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赠与)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转让人(赠与人)、受让人(受赠人)、转让(赠与)缘由、转让(赠与)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格等内容。
转让(赠与)股份是否需要办理有关公证手续,由相关转让(赠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
5.理事会对转让(赠与)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股份社公开栏专项公示10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理事会向受让人(受赠人)发放村居股东证或社会股东证,变更并登记其相关股权(份)信息,同时注销转让人(赠与人)的股东资格及股份数。
股份社是受让人(受赠人)的,须专项公示10 日,公示结束后办理转让(赠与)手续后,原股东资格予以注销。
6.受让人(受赠人)自转让(赠与)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成为股份社的股东,根据组织章程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份不得办理转让或赠与。
六、其它事宜
(一)为便于办理股份流转,股份社可根据实际,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统一同时扩大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份数,即将股东各自所持有的股份统一同时乘以10或10的整数倍,该倍数可由股份社按实际需要确定。
(二)股份社的股东,其通过受让、受赠方式累计取得的股份,不应超过股份合作社总股份数的1%。
(三)股份社应根据股东权益的不同分别换发(或发放)村居股东证和社会股东证,并登记造册,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实行信息化管理。村居股东证和社会股东证是股东享受相应权利的凭证,应列明股东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股份份额、发放日期等,并加盖股份合作社公章。存在股东资格争议的人员,股份社应另行造册登记,待明确其资格情况后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股份社、村(居)委会代管股东资产处置分配款或收益分配款的,应登记造册,列明股东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涉及款项、代管缘由及发生日期,具体经办人应加盖私章或签名确认。
(五)股份流转涉及的申请书、协议书、公证书、注销的股东证等原始资料及相关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份社应一宗一档,妥善保管,且长期存档。
(六)股份的流转办法及具体办理程序,以及社会股东是否享受与村居股东同等的集体福利(如是否享受由集体发放的老人金、节日慰问补贴、购买社会保险等),必须由股份社依照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后纳入组织章程加以明确,有关章程报街道社会工作局备案。
(七)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经股份社同意,已办理股份继承、转让、赠与手续的,应予以承认。原股份流转办法与本实施细则相比显失公平的,由股份社参照本实施细则作出调整。
七、本实施细则由街道社会工作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街道原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