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乐平分局纳税人税务证件失效通报(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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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07日发表
三 国税 乐 证件失效字〔 2012 〕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以下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自2012年4月1日起失效,并保留对该纳税人仍追缴欠税款的权利。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法人 (负责人) | 经营地址 | 宣布失效的税务证件名称 | 发证日期 |
1 | 佛山市三水锦尚家具有限公司 | 440***********5 | 谭明华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高岗村邓氏南巷38号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2011年1月17日 |
乐平 税务分局 (公章)
2012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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