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
新修订的《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于2019年1月25日正式出台。高明区民政局在区人民政府网公布《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计划》),宣传该政策。
《特别扶助计划》将围绕具有高明户籍居民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扶助。具体而言,该扶助计划对象为高明区户籍居民,涵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两种类型,将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别扶助工作实施。
高明区特别扶助计划新旧政策对比
按照《特别扶助计划》,申请特别扶助应自身故之日起半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由亲属书写的申请书、火化证明,死亡原因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身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材料后,村(居)委会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5天,填写意见后上报镇(街道)进行审核。再由镇(街道)调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慈善会。区慈善会将在10个工作日进行调查审批,如符合条件的,由区慈善会将特别扶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受助人的存折。
注意事项:
该特别扶助办法于2019年1月25日印发实施,以2019年1月25日为标准,身故人身故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前(不包括1月25日)的,按照明民字〔2015〕125号——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执行;身故人身故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后(包括1月25日)按照明民字〔2019〕21号——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