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进一步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7〕185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进一步优化森林树种结构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进一步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工作方案(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林渔业局(农业林业)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佛山市高明区进一步优化森林树种结构
工作方案(试行)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生态林业、和谐林业、合理规划、逐步调整的原则,推进桉树缩减和改造工作,提高我区森林生态功能和森林质效,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掌握全区桉树林分布情况,分析林业发展现状,编制林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全区纯桉树林的改造力度,进一步优化森林树种结构。
二、调整优化范围
全区生态公益林以外的桉树林,包括商品林地及非林地上的桉树,根据桉树林的分布,将改造范围划分为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和其他区域三类。
(一)重点区域。
分布在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沿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小二型以上(含小二型,下同)水库集水区范围的桉树林地属于重点区域。
(二)一般区域。
重点区域和生态公益林以外的桉树林地属于一般区域。
(三)其他区域。
耕地及基本农田,城区公共绿地、闲置地范围及公路(包括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两旁行道桉树林等非林地上的桉树林属于其他区域。
三、工作要求
按照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分步实施的方法,以全面缩减、优化生态、落实改造为抓手,实行逐年缩减的方式,对全区桉树林进行缩减改造,进一步优化全区森林树种结构,全区每年缩减桉树面积不少于2万亩(含森林碳汇工程等),逐步将重要生态区位的商品林规划为生态公益林。
按照“先急后缓,循序渐进,重点区域优先”的原则,将每年采伐限额的70%用于重点区域改造,30%用于一般区域改造(实际的采伐限额分配比例可根据当年的采伐申请情况适当调剂)。其他区域不占用采伐限额指标,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桉树清除工作,并防止桉树复生。
四、实施程序
(一)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沿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桉树林改造按以下办法执行。
1.林木采伐。
(1)提出申请。林木经营者向属地林业站提出申请,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属地林业站代为收取申请材料,林业站将采伐申请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加具意见后,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审核审批。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在申请采伐林木前,申请人自愿与属地林业站签订造林更新合同,确定造林更新树种,并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造林设计方案。
非桉树林申请采伐,采伐迹地全部更新为非桉树类乡土树种,按《佛山市高明区桉树种植暂行规定》(明府字〔2008〕56号)执行。
(3)申请人与属地林业站签订的《造林更新合同》,合同条款必须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后全部更新树种为非桉树类乡土树种以及造林株行距(或造林密度)、保存率及完成更新的时限等。
2.迹地更新改造。
(1)林木经营者根据《造林更新合同》对树种、种植株行距进行更新改造的同时,必须做好桉树萌芽的清理。
(2)造林验收。种植苗木一年后,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现场更新改造验收,验收标准:桉树头全部枯死且没有新种植桉树,改种树种和规格符合种植要求,抚育率达100%,苗木保存率达85%以上。
(3)造林后连续抚育三年。抚育内容包括除草、追肥、松土、培土、补植、去萌等。抚育率要求达100%,苗木保存率要求达85%以上。桉树头全部枯死且没有新种植桉树。
(4)抚育验收。造林后第三年最后一次抚育结束后组织抚育验收,主要查验更新树种保存面积、苗木保存率、苗木生长指标、桉树清除情况,要求林木保存率达85%以上,平均树高达到3米以上(特殊树种按树种特性确定),林木长势旺盛,林分基本郁闭,桉树头全部枯死且没有新种植桉树。
小二型以上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桉树林按《佛山市高明区水库集水区范围内桉树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如果小二型以上水库集水区范围与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沿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重叠的,则按小二型以上水库集水区要求执行。
(二)一般区域。
一般区域的林木经营者申请采伐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50亩,下同)的,继续进行《佛山市高明区桉树种植暂行规定》(明府字〔2008〕5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桉树缩减改造;申请采伐面积不足50亩的,不再按明府字〔2008〕56号执行。
一般区域桉树林经营者自愿按照50%及以上比例改种非桉树种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上一轮采伐未按明府字〔2008〕56号文要求进行改造导致验收不合格的或者按要求改造验收合格后因疏于管理导致改种范围出现桉树且改种树种长势差的,本轮采伐审批按上一轮申请面积的50%改种非桉树种。
(三)其他区域。
1.按照《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清退耕地种植桉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府办函〔2017〕84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种植桉树专项整治的通告》(明府字〔2017〕22号)等文件要求,2017年内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种植的桉树。
2.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面清理城区公共绿地、闲置地桉树林和公路两旁的行道桉树林。
(四)其他。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取缔违法违规桉树苗圃场。
2.按照工商管理等有关规定,取缔违法违规木材加工厂。
五、管理措施
(一)生态公益林调整及补偿。
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明晰,且要经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属村集体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由林权权利人向属地林业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由属地林业站按程序做好生态公益林的界定工作。相关界定程序完成后,区林业部门一次性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完成采伐后,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照《佛山市高明区2016-2017年林分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安排资金进行改造,2018年起按照当年的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实施方案安排资金进行改造。
商品林完成生态公益林界定手续后,从第二年起按照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相关规定,每年给予林地经营者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林地经营者与林地所有者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并争取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二)改种奖励。
奖励范围: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沿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桉树林改造。
奖励方法:奖励资格及标准的认定按完成桉树林采伐的时间为节点分类实施,具体是: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桉树林采伐的,按照桉树林改造面积给予林地经营者2500元/亩上限的奖励;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2年内完成桉树林采伐的,按照桉树林改造面积给予林地经营者2000元/亩上限的奖励;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桉树林采伐的,按照改造非桉树面积给予林地经营者1500元/亩上限的奖励;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4-5年内完成桉树林采伐的,按照改造非桉树面积给予林地经营者1000元/亩上限的奖励;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5年后完成桉树林采伐的不设改种奖励。
更新改造一年后(含一年两次抚育,下同)验收合格的,支付奖励的30%;经三年抚育验收合格的,支付奖励的70%。
1.更新改造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发放30%奖励,从第一次更新改造验收不合格之日起,2年内更新改造验收合格的,继续发放30%奖励,超过两年的,取消所有奖励。
2.更新改造验收合格,但抚育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发放70%奖励,从第一次抚育验收不合格之日起,两年内抚育验收合格的,可继续发放70%奖励,超过两年的,取消70%奖励。
3.剩余承包期不足以完成更新改造和抚育所有工序的,按实际完成工序给予相应奖励。
小二型以上水库集水区范围的桉树林采伐不纳入本方案奖励范围。
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桉树林采伐不纳入本方案奖励范围。
上一轮采伐没有按明府字〔2008〕56号文件改造而导致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按要求改造验收合格后因疏于管理导致改种范围出现桉树且改种树种长势差的,本轮采伐迹地改造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改种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解决。
(三)土地流转管理。
各级各部门,村(社区)及经济社要对农村土地流转承包严格把关,对于新租赁或承包的林地,合同条款必须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后更新树种为非桉树类乡土树种。
各镇(街道)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信息审核和监管,对达到交易标的要求发包种植桉树的,应不予审核发包。
六、保障措施
桉树林缩减和改造工作覆盖面广、涉及群众多、时间周期长,是关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一项重大课题,必须站在生态发展的新高度,立足长远,探索一条林业生态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化管理的新道路。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区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各镇(街道)及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桉树林缩减和改造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各项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林业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
(二)保障经费。
为有效推进桉树林缩减和改造工作,区财政应安排专项工作经费、规划编制经费、软件购置及维护经费、重点改造区域林地林木经营者改种奖励、各年度生态公益林本级配套资金,生态公益林改造经费等,区农林渔业局应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扶持。各镇(街道)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桉树林缩减和改造的协调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七、本方案由区农林渔业局(农业林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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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上级驻高明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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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 2017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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