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防止其蔓延扩散,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安全,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松材线虫病是一种隐藏在松树中,具有毁灭性的森林病害,被称为松树的“***症”,列入国际、国内重要检疫对象,松材线虫病具有致病力强、传播速度快、除治难度大等特点,一旦传播,将对当地生态环境、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松墨天牛是传播松材线虫病的主要媒介昆虫,消灭松墨天牛是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要环节。
二、我区发生松材线虫病,全区范围内的所有松树均为疫木,包括枯病死松树,火灾、旱灾、风灾、雪灾、虫灾等致死松树,以及活松树。松木采伐许可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审批,严格按照批复的采伐量和采伐范围采伐松木。其中,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只能进行松木的防治性采伐。审批的松木采伐作业设计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检疫监管,原则上不准外运松类植物及其产品。疫木应就地就近进行安全利用,除害处理的疫木制品,经检验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出县级行政区,未经除害处理的疫木及其制品不得调运。疫木运出采伐山场进行安全利用的时间,应当在松褐天牛非羽化期内进行,并须有专人对疫木运输进行全程监管;不能实施安全利用的,应进行就地除害或者烧毁。
四、禁止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国内、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进(进口)松材及其制成品、半成品。确因建设需要,需从国内、外调入松材及其制品(含包装物)的,必须事先向森防检疫机构申报,详细登记供货地点、单位、数量、品种、运输路线、使用方式、检疫处理情况等,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调入。货物调入后要进行复检,必要时进行药物除害处理,发现疫木要销毁处理。
五、公安、交通,工商、广电、电力、邮政、铁路、航运、海关、口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及各通信公司等单位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运输企业(单位)不得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类苗木、木材及其制品。
六、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公民凡发现松林枯黄、发红死亡的情况,或发现疫区松材及其制品进入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七、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林业工作站要加强松材线虫病普查监测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抓好辖区内枯死松树的清理和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八、森防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依法对车站、机场、码头、旅游风景区、工矿企业、仓库、建筑工地、家具工厂及其它有关场所进行检疫。有关部门和被检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和协助工作,服从检疫检查。直接由海关口岸入境的松木制品及其包装物由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监测、检疫等工作,森防检疫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九、对在松材线虫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所称的松木制品包括各种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松木木质材料用品,如松木包装箱、电缆盘、地坪架、托盘、垫木、枕木等。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佛山市高明区农林渔业局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