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发改价〔2019〕2号转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发改价〔2019〕2号
转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区各中小学校:
现将《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转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佛发改收〔2018〕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民办学校按学期收费,不能跨学期收费。
二、各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必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部分。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佛山市高明区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明发改〔2011〕59号)、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转发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发改价函〔2018〕24号)、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转发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高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明发改价〔2018〕33号)同步废止。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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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转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