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0〕3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2006年8月18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明府办〔2006〕19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佛山市高明区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决定》(佛发〔2006〕16号),确保我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府办《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09〕22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一)具有广东省户籍且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民办学校,下同)的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非广东省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
1、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佛山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2、佛山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3、佛山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佛山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5、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包括持《特聘工作证》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适龄子女;
6、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7、有突出贡献的非佛山市民的适龄子女;
8、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2年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的适龄子女;
9、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2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士的适龄子女;
10、在佛山市居住且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80平方米及以上)的境内外人士的适龄子女;
11、父母一方有佛山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子女;
12、非户籍人口在佛山市同一区内连续暂住5周年以上(含5周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的适龄子女;
13、持有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在佛山市居住人士的适龄子女;
14、持有我国驻外使馆出具华侨身份证明的适龄华侨子女;
15、持有《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的适龄台湾学生。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免费项目:书杂费,包括杂费、书费和作业本费。
(二)免费标准:按照佛价〔2005〕142号文规定的省一级学校书杂费标准执行。具体为:
1、小学每生每学期340元,含杂费230元,课本费100元,作业本费10元;
2、初中每生每学期520元,含杂费357元,课本费150元,作业本费13元。
3、符合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条件并就读我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学生,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扣减以上标准后缴费入学。
三、免费对象的核实和确认
免费对象的确认,一律采取先入学后核实的办法,即先由学校统一登记造册、公示、确认,再由镇(街道)审核,然后由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对确认为免费对象的学生,学校为其发给由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且加盖了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发证单位(小学、初中、教育组)公章的《佛山市高明区义务教育免费证》(以下简称《免费证》)。
免费对象核实和确认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登记造册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每年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开学后,组织免费对象进行登记。2010年春季学期开始,凡此前已确认的免费对象,学校为其发给《免费证》。对未领取《免费证》的免费对象,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资料(本省户籍学生需提供的资料为户口簿原件或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户口证明原件,非广东省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需提供的资料详见***14)进行审查;对原已领取了《免费证》但中途转学到了区外学校就读一段时间后再转回我区就读的学生,学校对其资料和原领取的《免费证》进行审查。
学校根据学生的情况,结合学籍管理规定,按本区各镇(街道)户籍、本市除了本区外其他区户籍和非广东省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进行分类,将学生详细情况登记造册(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审查和登记造册秋季学期要在9月30日前完成,春季学期要在3月30日前完成。
(二)公示
各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街道教育组)组织学校在规定上报时限前,将新审核且拟定为免费对象的名单分别在学校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不再对已有《免费证》的免费对象进行公示。
(三)确认
1、学校把通过公示的新免费对象与已确认的免费对象名册及有关数据统计表上报给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镇(街道)财政所进行经费核实。
2、各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确认的免费对象名册加签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连同有关统计数据的表格上报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
3、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对镇(街道)上报的免费对象复核无误后予以确认。
(四)免费对象人数的核定
1、各学校每学期对免费对象人数核定一次,核定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10日和9月30日前。
2、各镇(街道)要分别在每年的3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把本镇(街道)春季学期或秋季学期核定的免费对象实际人数和金额以统计表(参照***1)的形式上报给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休学及转学免费对象免费的办理
1、休学的免费对象复学后,免当学期书杂费。
2、每学期转学的免费对象在开学后20天内,由学校上报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或备案;区直学校直接报区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或备案。
四、专项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筹集
1、免费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区镇两级分别设立免费教育财政专户。
2、免费义务教育经费按照“分学期、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先由区财政全额垫付免费义务教育经费,经核实各镇(街道)各自应负担部分后,再直接计入各镇(街道)本级财政支出。
3、区和镇(街道)两级按比例分担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免费对象的免费金额。
(1)在区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免费对象,其免费金额全部由区负担。
(2)在各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免费对象,其免费金额由区、镇(街道)两级按比例分担。荷城街道、杨和镇、明城镇的免费义务教育经费按照区占20%、镇(街道)占80%的比例分担;更合镇的免费义务教育经费按照区占30%、镇占70%的比例分担。
(二)专项资金拨付
1、每年1月10日前,各镇(街道)拟定当年春季学期本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对象人数、资金需求计划(***5),上报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当年春季学期免费义务教育对象人数和资金数复核、确认后,区财政局在春季学期开学前2周,直接将春季学期免费义务教育资金足额下拨到各校。
2、每年7月15日前,各镇(街道)拟定当年秋季学期本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对象人数、资金需求计划(***5),上报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当年秋季学期免费义务教育对象人数和资金数复核、确认后,区财政局在秋季学期开学前2周,直接将秋季学期免费义务教育资金下拨到各校。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免费义务教育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学校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必须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学生学习用书和作业本。学校和负责核算学校经费的部门收到书本费专项资金后,实行分类(课本费、作业本费)核算,不能跨科目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管理。课本费余额不得用于公务支出,严禁公用经费挤占课本费的行为。作业本费在保证学生作业本使用情况下,节余部分资金可由学校印发作业练习纸给学生作为作业本使用。
五、组织管理
(一)建立区、镇(街道)、学校免费义务教育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明确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明确各管理环节专责人员职责和权限,做到责任到人,管理规范。
(二)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确保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管理规范、运作高效。
(三)各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免费对象的审核和公示,并对所辖学校的免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学校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本校的免费对象进行认定,并对免费对象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分类造册,按时上报。
(五)建立区、镇(街道)、学校三级免费义务教育专项档案,对各类档案资料实行专案管理,长期保存。
六、检查监督
(一)区监察局会同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对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对主要责任人先免职后查处。
(二)区审计局与区监察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实行年度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并向区政府提交检查和审计报告。
(三)各镇(街道)要对免费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和纠正。
(四)区、镇(街道)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七、其他事项
(一)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在每年的3月、10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全区免费义务教育相关统计数据(***1)上报市免
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依法加强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凡是符合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跨区、跨镇、跨学区、跨村就读的,一律不再按差额收取费用。
(三)学校必须在核定免费对象后才进行非免费对象新学期的收费工作和免费对象其他代收代支费用的收费。
(四)《免费证》的工本费由学校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八、本办法由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0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
1、佛山市高明区免费义务教育人数和经费计划数一览表
2、佛山市高明区免费义务教育本区户籍人数和经费计划数一览表
3、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在本区学校就读的非高明区户籍学生人数和经费计划数一览表(区用)
4、佛山市高明区各校免费义务教育人数和经费计划数统计表( 学年度第 学期)
5、佛山市高明区 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人数和经费计划数一览表
6、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在本区学校就读的非高明区户籍学生人数和经费计划数一览表(镇、街道用)
7、佛山市高明区 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本区户籍人数和经费计划数一览表
8、佛山市高明区 镇(街道)各校免费义务教育人数和经费计划数统计表( 学年度第 学期)
9、佛山市高明区 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对象本镇(街道)户籍学生名册
10、佛山市高明区 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对象非本镇(街道)户籍学生名册
11、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对象本市其他区户籍学生名册
12、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对象政策性借读生名册
13、佛山市高明区义务教育免费证(式样)
14、佛山市高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广东省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办理免收书杂费所需资料
主题词:教育 义务△ 办法 通知
(编者注:限于篇幅,上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