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我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我区出台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7]16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今年年初,为推动我区援助单亲特困母亲家庭项目的深入开展,区妇联对我区纳入佛山市单亲特困母亲信息管理系统的326户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住房需求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区居住条件较差、急需解决住房需求的单亲特困母亲家庭有51户,以上家庭一部分尽管在农村有房屋,但较多是破旧不堪的,有一部分外出打工的单亲母亲,因为要承担供子女读书等支出,她们只能租住条件较差的房屋。
为深入贯彻落实******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落实我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区妇联向区住建部门提出合理解决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需求的申请。申请得到了区住建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6月中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同意将部分公租房用于安置我区各类人才及单亲特困母亲的批复》(编号:20170617)文件,“同意将政府投资的51套公租房用于安置单亲特困母亲,由区妇联负责制定我区单亲特困母亲入住、退出公租房的具体标准,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分配等工作”。7月初,区住建部门把《关于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妇女联合会管理51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函》发送到区妇联,直接委托区妇联来负责单亲特困母亲家庭51套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分配等工作。为切实做好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结合区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区妇联起草了《佛山市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二、“办法”的特点
《佛山市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主要特点是:本批公租房是针对单亲特困母亲家庭设置的,是对我区单亲特困母亲的救助性帮扶,也是关爱我区困境未成年人的重要举措。
三、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具体定义
本“办法”所称单亲特困母亲家庭是指家庭中的母亲是没有配偶的女性,其有一个或以上的子女需要该母亲抚养,这个家庭属于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性质。
四、公租房申请的具体条件
公租房的申请是以单亲特困母亲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
(二)申请人是单亲母亲,其子女需要申请人抚养。
(三)申请人家庭属于低保户或者低保临界户。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住房或虽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注:“住房”以房产部门登记为准。)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和价值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没有成立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的公司。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符合《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五、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和区内其他公租房的区别
用于安置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公租房和区内其他的公租
房,两者都是政府主导投资、建设、限定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有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通过申请租住的住房。两者的区别主要是有两方面:一是申请对象,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公租房的申请对象是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申请人必须是单亲特困母亲,户籍在本区,但不分城镇和农村户口;其他公租房的申请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个人,但必须本区城镇户籍。二是经济条件,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的申请对象必须是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其他公租房的申请对象的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便可以申请。
六、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申请公租房程序
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对照《办法》要求,递交相应材料至户口所在村居进行申请。申请通过“三审三公示”程序后,对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的家庭,优先安排低保户家庭,在满足低保户家庭公租房房源的基础上,剩余房源再安排低保临界户家庭的配租。
七、公租房租赁期限
公租房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的,须由承租人提前3个月向区妇联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再行续签,续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八、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
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区住建部门和物价部门公布的公租房
租金标准收取。
九、公租房退出机制
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在租住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租住: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的。
2.擅自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出借的。
3.擅自改变公租房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公租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
8.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对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的管理措施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经向区妇联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区妇联等审核单位发出责令搬迁通知书给政府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由产权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佛山市高明区妇女联合会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