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明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补助方案的通知
(明府办〔2014〕9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高明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补助方案》已经7月25日十四届区政府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境运输城管局(环保)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明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补助方案
为充分调动新划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自行对禁养区内棚舍进行清理的积极性,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第二阶段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2013年划定的禁养区范围
2013年颁布的《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明府办〔2013〕95号)对我区禁养区范围作出了修订,新划定的禁养区范围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含村级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杨和镇皂幕山景区等风景名胜区、更合镇金谷朗休闲度假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及缓冲区(规划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二)城市、城镇的中心区、城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沧江工业园区及各镇(街道)工业区、游览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周边500米范围内,行政村、自然村人口集中地区周边200米范围内。
(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边沟外缘30米范围内。
(四)划定为水环境功能区的西江干流、沧江河干流(包括合水河、更楼河、杨梅河、西安河)、歌乐溪、秀丽河、三洲大涌等主要支流水域(含滩涂地)及向陆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西坑水库、深步水水库等大中型水库以及经批准的后备饮用水源水面及其外延100米范围。
(五)更合镇合水水厂上游2000米、下游1500米的水域(含滩涂地)以及上述水域两岸河岸线,沿岸纵深范围1000米区域。
(六)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补偿、补助范围
为确保迅速完成新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及重点河涌流域内畜禽养殖的清理整顿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经济补偿或补助:
(一)对符合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原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粤农〔2008〕137号)有关要求,有完善的审批手续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申报的下列养殖场所,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1.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09〕109号)颁布前,已存在于该办法划定的禁养区内且自行完成清理的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
2.《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3〕95号)颁布前,已存在于该办法新增的禁养区内且自行完成清理的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
(二)不符合粤农〔2008〕137号文件要求,没有完善审批手续,但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申报的下列养殖场所,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1.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09〕109号)颁布前,已存在于该办法划定的禁养区内且自行完成清理的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
2.《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3〕95号)颁布前,已存在于该办法新增的禁养区内且自行完成清理的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
(三)位于更楼河、杨梅河主要支流水域(含滩涂地)及向陆纵深100米陆域范围内,自行完成清理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申报的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或修订)后在该办法划定(或新增)的禁养区内新建的畜禽养殖场所不予补偿或补助,并依法予以处理;该办法颁布(或修订)前已存在于该办法划定(或新增)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所,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未自行完成清理或未按要求递交申请资料的,不予补偿或补助,并依法予以处理;重点河涌主要支流水域(含滩涂地)及向陆纵深100米陆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所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未自行完成清理或未按要求递交申请资料的,不予补偿或补助。
三、补偿、补助标准
(一)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与养殖户自行协商确定;若双方有异议,未能达成共识,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二)补助标准。
1.养猪场属砖瓦结构按180元/㎡;
2.养禽(包括鸡、鸭、鹅)场属砖瓦结构按80元/㎡;
3.养殖场属棚舍结构或其它简易结构按50元/㎡。
四、资金来源
补偿和补助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各占50%比例分担解决。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资料要求。
1.有对养殖场所内所有被拆迁建筑物拆迁前后的对比照片,两份照片位置、角度、参照物相同。
2.《三方面积确认表》(详见***1)下方需附上养殖场所简易平面图,并标明被拆迁建筑物的边界、尺寸,由镇(街道)纪委、农业、国土、环保等部门经办人签名确认后加盖镇政府(街道办)公章。
3.自行清理养殖场所需提供动物条件防疫合格证原件或畜禽养殖场所起始养殖时间相关证明等其他文件(需区农业部门加盖公章)。
4.各镇政府(街道办)制作的补偿发放明细表应包含制表人、审核人姓名及签名等内容并加盖镇政府(街道办)公章。
(二)申请和发放。
各镇政府(街道办)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单位或个人的场舍面积及补偿、补助资金总额统计后形成书面申请报区环境运输城管局(环保),由该局牵头协同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核定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2日前报送区财政局核拨资金给各镇政府(街道办),再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于月底前将补偿、补助资金发放至相关的养殖单位或个人。
六、其他相关要求
我区今后依法调整为禁养区的区域,该区域范围内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按区政府的规定时限自行完成清理的,在区政府没有颁布新的补偿补助方案前,依本方案相关标准给予补偿或补助。
七、本方案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三方面积确认表(略)
2.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补助发放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