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佛山菊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佛山菊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事,现已调查终结。因本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字〔2020〕2742号),现予以公告送达。该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2018年8月14日,我局收到当事人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佛山菊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2018年8月14日我局依法核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核准的登记事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4TM33U,企业名称:佛山菊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六路8号联达大厦2206室(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李桂芳。登记的投资者为李桂芳和李太秀。
2019年07月24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登记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六路8号联达大厦2206室进行核查,该地址实际不存在,执法人员也无法联系该公司。由佛山市南海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联达大厦标准层平面图》显示,当事人的登记住所实际不存在。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投资者李桂芳在收到《询问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配合调查,另一名投资者李太秀也无法取得联系。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当事人的《企业开业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共30页);我局《现场笔录》1份(共2页),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照片提取单》1份(共1页);佛山市南海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1份共1页、《联达大厦标准层平面图》1份共1页;中国邮政EMS快递单3份共3页;中国邮政EMS网页截图3份共3页。
当事人申报实际不存在的住所,向本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升市场主体开办便利度之机,申报实际不存在的经营住所,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无法取得联系,脱离了行政机关的监管,扰乱了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六路26号)或者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