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962号原告郭锦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彭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彭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锦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彭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962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签订的《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销售合同》解除,合同价值为37200元;2.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向原告返还产品款项130750元;3.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向原告承担违约金113098.75元,自2016年7月1日以产品价款130750元为标准,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至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增兴液压机械厂返还产品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3日;4.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肖刚、人民陪审员黄恒光及梁国瑞组成,由肖刚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6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