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0959号原告邓世敏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弼隆木材加工厂梁国威董秋红梁家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弼隆木材加工厂、梁国威、董秋红: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0959号原告邓世敏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弼隆木材加工厂、梁国威、董秋红、梁家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0959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梁国威归还借款170万元及利息38250元(利息从2018年9月起按月息1.5%计算至付清本金止,暂计至2018年10月15日为38250元);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弼隆木材加工厂、董秋红、梁家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彦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