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4719号原告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俊怡陶瓷企业有限公司恩平市俊豪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俊怡陶瓷企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4719号原告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俊怡陶瓷企业有限公司、恩平市俊豪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1471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147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货款8***527.38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19567.80元(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现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利息暂为19567.80元);3.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场地使用费235872.80元;上述三项,合计1119967.98元;4.两被告连带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展媚、人民陪审员黄国全及黄恒光组成,由杜展媚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9)粤0605民初1471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俊怡陶瓷企业有限公司、恩平市俊豪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9967.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