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2016年9月13日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不动产
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
第四条 区土地档案馆负责全区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查询及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除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原房屋登记原始资料外)查询、复制的工作。
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负责本镇(街道)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的工作。
在集中档案管理的场地未落实及城建线档案管理改革条件未成熟前,区房产交易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镇(街道)房产管理所[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暂时负责各自保管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原房屋登记原始资料查询、复制的工作。
第五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六条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人,需按要求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查询目的(权利人除外),并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第七条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除前款外,如有下列情形的,提交以下材料可视为权利人:
(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判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在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前查询的,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如已加盖生效章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等。
(二)经公证处公证确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在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前查询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三)经人民政府生效决定确定的权利人查询的,应当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的原件,如行政处理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查询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第八条 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死亡情况下,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办证、公证、纳税等需要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可在提供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受遗赠人提供遗赠关系证明)后,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簿及宗地平面图、房屋平面图、***、完税凭证、合同。
第九条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在提供权利人名称、不动产坐落、权属证号等相关信息后,可申请查询该不动产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应提交的材料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
(一)受赠人查询的应当提交发生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赠与协议等。
(二)竞得人查询的,应当提交其与公开交易机构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原件。
(三)银行、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相关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立案或裁判的当事人(除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外)查询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立案证明或裁判文书原件。
(五)法律服务机构(含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查询的,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或律师执业证)、单位介绍信(或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书及相关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持与不动产权利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持不动产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存在不动产交易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可以证明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自然人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载明查询标的及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载明查询标的及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如介绍信、查询函等)、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等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查询人应当提交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原件及单位介绍信。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查询人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及有关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
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查询人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及该资料形成机关出具同意查询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给予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十五条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查询人可以自行阅读或者抄录、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予以拍照、摄录等方式提供。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其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折页、拆页等,不得擅自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带离设定场所,也不得损坏电子查询设备。
第十六条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内容。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及“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第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执行至2019年10月8日。2014年2月12日下属事业单位南海区土地档案馆修订的《佛山市南海区土地档案公开查询须知(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