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进口贴息资金相关通知
转发省进口贴息资金相关通知
各相关企业:
现将省2011年进口贴息资金相关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申报的企业于2011年8月12日前将申报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到我局外贸发展科。
联系电话:82340831。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特急 非密
粤外经贸机字〔201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深圳不发)、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穗有关企业:
为做好2011年广东省进口贴息资金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11年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发改产业〔2011〕937号),结合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实际,积极扩大国内短缺的资源类产品、技术类产品进口,特制定《广东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2011年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2011年版)》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指目前国内尚不能自行研发制造,国民经济各领域急需的重要装备。对此类装备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第二部分是鼓励进口设备的重点行业。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投资类项目项下进口的生产性设备、零部件(不予减免税产品除外)给予贴息支持。因涉及到设备、零部件较多,此部分设备和零部件进口贴息,参照鼓励类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管理方式进行。
第三部分是资源性产品、原材料。鼓励进口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对其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第四部分是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主要指国内尚未掌握的相关行业的先进技术。引进技术是指买断或许可方式进口国外先进专有技术或专利,或通过合作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掌握先进专有技术的行为。对引进此类先进技术,给予贴息支持。
具体的贴息办法,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广东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2011年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外经贸厅机电处陈钦荣 020-38819883
省财政厅外金处 黄丹妮 020-83170396)
抄送:省外经贸厅领导(耀文、钟)、规划财务处、机电进出口处、外贸发展处、服务贸易处
[共印60份]
粤 〔2011〕 号
关于做好2011年广东省进口贴息资金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南雄市、兴宁市、紫金县、封开县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穗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进口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的管理,发挥省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以及规范资金管理,现就做好2011年省进口贴息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的支持方向
对在省内(不含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2011年版》(可登陆广东省外经贸厅网址:http://www.gddoftec.gov.cn查看)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给予资金支持;对省安排的专项进口给予支持;对省外经贸厅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申请资料等公共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二、贴息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享受中央、省财政贴息;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三、贴息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0年第12期及2011年第6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及符合条件的产品、技术进口额确定贴息系数及单家企业最高贴息限额,核定贴息金额。
四、贴息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省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以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按规定要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才能进口的产品还需提供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6、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8、其他相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初审和汇总,于2011年8月20日前报送省外经贸厅(机电处)和省财政厅(外金处)。
(三)归口省政府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汇总,于2011年8月12日前向省外经贸厅(机电处)、省财政厅(外金处)提交申请资料。
(四)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向省外经贸厅(机电处)和省财政厅(外金处)报送进口技术或产品的贴息申请资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通知第四条(一)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只报省外经贸厅)。
省外经贸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获得贴息的企业。省属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企业;各市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拨付。
五、贴息的管理与监督
(一)省外经贸厅负责贴息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负责对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并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于2012年2月底前向省外经贸厅(机电处)和省财政厅(外金处)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三)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挪用、截留、挤占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已获得的贴息资金,以后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联系人及电话:省外经贸厅机电处 陈钦荣 020-38819883
省财政厅外金处 黄丹妮 020-83170396)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30),省外经贸厅领导(耀文、钟、郑)、办公室、法规处、外贸发展处、服务贸易处、机电处、科技处、规财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