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联系电话:8338 0378)。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
佛山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化妆品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三品一械”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三品一械”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三品一械”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该局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经审核同意,对其举报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三品一械”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定举报奖励事实和金额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按规定划拨资金,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三品一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第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第六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提供的证据或线索受理前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
(二)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处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八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三品一械”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九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三品一械”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有证据证明该举报是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或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举报级别,分别按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的6%、4%、2%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没有罚没款入库,但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因当事人逃逸等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100—500元奖励;
(三)举报案件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四)最终判定为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按照上述规定奖励金额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案件查处的部门应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在举报案件结案或案件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佛山市“三品一械”举报奖励审批表》(详见***)提出奖励建议,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案审委员会审批;
(二)审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案审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申请进行审核;
(三)通知。举报奖励批准后,具体负责案件查处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因故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无法直接签收领取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工作人员确认,可由委托人签收领取。
第十三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三品一械”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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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品一械”举报奖励审批表
案件查处部门(盖章): 编号:佛食药监奖审[ ]第 号
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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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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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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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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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部门意见(含举报级别、标准、拟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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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审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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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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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