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价值不大能否不归还
16日下午,由顺德区依法治区办主办的物权法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专题报告会在区政府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应邀主讲,为来自全区各有关部门、镇、街、村等800余名相关负责人,做了详细的报告解读。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全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姚红说,在《物权法》通过的一个月后,顺德就组织广大干部集中学习《物权法》,可以看出顺德对依法治区的重视程度。
在报告会上,姚红就《物权法》中立法目的、功能,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拾得物价值不大能否不归还
姚红介绍,从国外立法看,有一个趋势,如果拾得物价值不大,同时不属于国家所有,规定可直接归拾得人所有。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学者建议立法可以和国际接轨。他们认为,捡到少量价值的物品,比如10元以内,归还没有多大价值,归还的难度也大,完全可以归拾得人所有。立法机关也有人赞同,也考虑过加以规定。“但毕竟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还要讲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还是要倡导拾金不昧、路不拾遗。”
排除妨害不限诉讼时效
姚红介绍,在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物权保护增加了一条规定: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姚红讲了一个例子,一名上海市民称,邻居在他家窗户前后左右安了22台空调。她当初考虑邻居关系,不好意思说,可过了3年后,实在无法忍受,现在能不能要求排除妨害呢?按照民法通则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专家讨论认为,只要危险和妨害继续存在,权利人就可以提出来,不受时效限制。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卖
“为避免开发商一房多卖、糊弄百姓的现象,《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一旦签订购房合同,房屋物权透明,金融部门查询方便,公民物权能得到有效保护。”姚红在报告会上说,
据姚红介绍,业主如何证明对房子拥有所有权?如何能保证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开发商那里预购一套期房,怎么防范开发商不会再将房子卖给第三人?房屋产权证书出错怎么办?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这些问题都给出了明确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