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区加快区属公有企业改革若干政策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金平区各单位:
《金平区加快区属公有企业改革若干政策意见》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金平区加快区属公有企业改革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方针,加快区属公有企业改革步伐,促使企业转换机制,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经济实体。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区属公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决定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区属公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创新,积极推进区属企业改革步伐,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区属公有企业的改革任务。
区属公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从企业资产质量的状况出发,按照“分类处置,先易后难,整体推进”和“谁投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区公有企业进行全面摸查,弄清企业的职工队伍、资产质量、债权债务、市场前景和发展方向情况,确定改革类型,测定改革成本,安排实施改革时间,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改制方式,重点抓住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和工商登记三个环节,做到成熟一个,改革一个,通过对优势企业的改革带动劣势企业改制,与此同时,加大投入力度,使负资产、零资产企业的改制得到有效实施。
(一)对资产质量较好、具备一定规模、发展前途广阔的优良企业,通过转制和引资,实行股份合作制,把企业做强做优。
(二)对资产质量一般、资产规模不大、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通过改制能找到出路的企业,大胆进行改制、产权转让。或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经营,或让外资、侨资、民资兼并购买,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借助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参股股东的优势互补,增强企业活力。
(三)对资产质量差、人员包袱重、债务严重而难以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通过谈判削债、冲销坏帐、物业抵债,或剥离有效资产折价参股重组企业并分流安置职工等多种办法寻求生机。
在促进企业进行改革的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有效监管,理顺产权关系,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二、区属公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区属公有企业应以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重点,根据企业实际,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改制。
(一)注资经营责任制。由企业经营者和主要业务骨干组成经营责任班子。经营责任班子成员以个人名义、职工以工会集体名义向企业增注资本金。经营责任班子注资比例应不低于确认后净资产额的10%,注资应在半年内完成。公有资产出资人、经营责任班子、工会共同发起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用契约的形式,规定以公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营责任制度,以及经营责任班子的收入与企业利润和资产增值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
(二)股份合作制。主要以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参股组成企业法人。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产权转让。将企业的资产以协议或拍卖的方式整体出售给内部职工、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实行企业产权转让的,必须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和消化企业债务。
(四)兼并。主要是指企业之间优势互补,通过兼并,达到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目的。兼并可采取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等多种方式进行,兼并企业应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人员安置。鼓励民营优势企业兼并区属公有企业。
(五)租赁。对已经停产、资不抵债,无法恢复生产,设备还可以利用的企业,可在保留企业法人地位的前提下,将企业资产整体或部分出租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出租收入用于安置下岗人员,解决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经费和偿还债务。
(六)剥离有效资产安置职工。对生产经营陷于困境,难以从整体上搞活的企业,将其有效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安置职工。
此外,还可以采取停业整顿、固化债务、破产及其它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形式。
三、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优惠
改制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在企业以所有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坚持债权债务继承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的前提下,确定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方法。企业产权既可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内部职工享有优先转让权。
(一)对历史遗留的坏帐、呆帐、待处理资产损失及政策性亏损,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体改办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处理核销。
(二)为防止资产流失,企业清产核资及评估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体改办核准,经核准确认的评估值作为确定企业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改制企业经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确认为区集体资产的,实行产权整体转让给内部职工或其它法人、自然人时,可采取下列优惠办法:
1、产权转让价格。可将企业净资产以1:0.5以上的优惠价格转让。转让金全额上缴区财政企业改制专户。
2、企业内部职工购买本企业产权,在一个月内一次性缴交清转让金的,可按转让金总额给予优惠20%; 二个月内交清的优惠10%。
(四)对亏损严重又不能破产的企业,经资产评估后,净资产为零或为负值的,可将企业产权按“零价格”转让。
(五)对整体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而改制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其注册资金:在一般情况下以经核准确认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有追加投资的以净资产额加上追加投资额为依据。但对经核准确认的净资产为负值,按“零价格”转让的,可按《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或以职工实际出资额为据,确定注册资金进行工商登记。净资产少于注册资金的缺口,由改制后的企业用税后利润或公积金填补,直至补齐为止。
(六)企业改制后不改变原有经营范围或虽然经营范围有所增减但不导致丧失享受权益的,可继续享受改制前该企业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特许经营权。改制企业因注册资金考核依据变更,改制后净资产达不到享受特许经营权所需的注册资金下限的,允许先按该经营权规定的下限注册,不足部分用每年税后利润及股东增资补充,五年内到位。改制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申报办理自营进出口权等特许经营权,或需要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特许经营资格、办理有关变更、划转事项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
(七)下列产权权属转移不作交易处理,只办理变更手续:公有企业资产用于投资、参股和抵债的;企业整体产权由职工全员购买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职工的;企业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因界定产权而发生的权属转移的。
(八)改制企业产权转让给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在签订有关协议后可按转让给内部职工优惠办法处理,但转让金应一次性给付,不享受一次性给付减免20%的优惠,特殊情况经区体改办、财政局同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优惠。购买者应承担企业原债权、债务,职工安置按本通知第六部分执行。
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购买区属企业后,同样享有原区属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及优惠措施。
(九)外部法人以兼并方式承接净资产为负值的区属企业产权及债权、债务并全员安置职工的,产权权属转移不作交易处理,只办理变更手续,安置职工费用按本意见第六部分第(一)点规定标准的下限计算。
(十)外资、侨资、民资等社会资本以兼并或收购方式全部获得原公有企业整体产权的,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承担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责任。被兼并或整体产权出让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移交给区退管中心或社区相关机构服务和管理。
四、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的优惠
(一)企业实行整体产权转让的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地价款,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企业因改制而享受以优惠价格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按该土地原定使用功能自行使用。因企业转产、搬迁等原因需改变土地使用功能或使用权人时,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中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应补交土地增值差价。
(二)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抵押承包的,使用土地在不再改变使用权属和不改变使用功能前提下,允许在约定期限内实行无偿使用,继续保留划拨性质。
(三)被兼并企业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可按经核准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兼并企业。以区政府投资方式进入兼并企业的土地房产不作交易处理。
(四)资不抵债企业转让产权或利用旧厂房进行房地产开发,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全部返拨于企业,用以安置职工、偿还债务。
(五)土地出租金、租赁费可专项用于安置职工或作为离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
上述各项所指土地为划拨土地,非划拨土地不纳入此项。
(六)企业在改制的同时实施异地搬迁改造,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按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改变用途后的增值部分收归区财政;但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也可按批准数额用于职工安置费用。
(七)改制企业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更名时,对企业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的,或因国有集体资产无偿划转而产生房地产权转移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作交易处理,只按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收费。
五、有关税费优惠
(一)原公有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到期,改制后仍实行独立核算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二)企业改制时,因改制而应征缴的各项规费按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原则上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三)改制企业的工商登记,原则上按变更登记的标准收费。
(四)劳动保障部门对改制企业重新聘用的职工,免收上岗前培训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因改制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免收求职登记费和介绍费。
六、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
(一)企业改制时,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发放办法是: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400-800元生活补助费和50-100元医疗补助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经职工同意并经区财政局批准,可将本企业公有股价折价转为职工个人股,以抵减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以下情况均视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1)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2)因成建制调动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3)原固定工的连续工龄年限;(4)职工因组织原因离开企业期间的工作年限。
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如请长假、停薪留职等)的年限,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二)改制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可采取离岗退养办法。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由双方按规定负担,同时按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50-100元医疗补助费;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企业因产权整体转让等情形,其主体不再存在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上述离岗退养人员一次性预交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代发放生活费及管理费后,其人员及档案转至代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管理,代发生活费由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生活费也可由企业一次性发给职工。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代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负责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人员及档案移交给退管中心或社区相关机构服务和管理。
(三)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按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50-100元医疗补助费。
(四)企业改制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改制时应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补办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一次性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改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费的,转制时应一次性缴清。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可向社保部门继续缴交社会保险费,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五)企业改制后重新聘用职工的,企业和职工双方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被改制企业重新聘用的,其档案转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寄存,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待遇。
(六)有条件的改制企业必须按退休人数和离岗退养人数提取每人1000元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
(七)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来源:
1、企业改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从企业产权转让金中支付。
2、净资产为负值或企业转让产权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企业,利用旧厂房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实际缺口部分或全部返拨于企业作为安置职工经费。
3、企业土地出让金、租赁费可专项用于安置职工或作为离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
4、企业改制后仍保留一定数额公有股权的,其公有股权的分红资金,可用于弥补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不足。
改制企业安置资金不足的,视实际情况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区企业改制专户列支,但职工安置费标准应从低发放,分期支付。
改制企业不按本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安置职工的,暂不批准其改制方案、暂不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七、审批权限和变更工商登记问题
(一)区属企业要求改制时,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区政府(迳送区体改办)上报改制计划,经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改制程序办理。
(二)企业改制时应报送相关资料:
1、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一般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重点说明企业资产评估、界定情况;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其中属金融部门贷款、财政周转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要分别说明。(2)改制形式。其中对债务清还计划和职工安置要提出具体方案。(3)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规划。企业改制方案需由企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2、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一年)。
3、区财政局的资产评估核准书。
4、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企业改制方案的决议文件,职工或职工代表签名。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区属公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后,由区体改办牵头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劳动、监察、社保、工会、法制等部门审核,提出具体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提交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区政府直属企业的改制,由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区体改办,体改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提交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挂靠于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企业改制工作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报区体改办审批。
挂靠企业改制工作采用表格式进行审批。企业申报挂靠企业改制审批表一式7份,并附送(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注资人注入资金原始凭证(银行进帐单或收据)复印件;(3)资产负债表;(4)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附新企业章程。
(五)区属企业因改制产权转让,转让金(财政收入部分)5%返拨企业主管部门作为改制工作费用。
(六)企业改制经批准后,必须1个月内与区财政局签订产权转让合同,3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改制企业具有法律地位。对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前,暂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工商登记,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合作制”,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办妥,并报区体改办、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备案。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区财政局有权解除《产权转让合同》,并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由区政府另行处置。
(七)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主动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公有企业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既要认真把关,保证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做好区属公有企业和挂靠企业的改制工作。
(八)各有属下公有企业、挂靠企业的部门、街道应于2004年3月底前向区体改办报送企业改制计划,经区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争取在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区属公有企业的改制工作。
(九)街道的管理型直属公司及其它集体有投入的企业改制,参照本通知规定由街道组织实施。
八、本意见自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