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社区公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深鹏社建函〔2015〕227号
葵涌、大鹏、南澳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
《大鹏新区社区公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
2015年11月2日
大鹏新区社区公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精神,根据市、区社会建设风景林工程推进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第二条 以构建幸福社区为主线,以关爱困难群体、实现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出发点,遵循公益和自愿参与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实现社区居民互帮自助,共建幸福社区。
第三条 大鹏新区辖区内开展社区公益服务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开发
第四条 区属各职能部门、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可以根据自身职能,结合实际情况,在社区的图书馆、文体活动室、社区广场、社区公园的管理与服务,社区治安巡防、环境卫生清洁、不文明行为劝导和查违、清无等方面以及交通、安全、旅游、出租屋、民政、社会事务、计生、宣传等领域,开发社区公益服务项目。
第五条 区属各职能部门、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后续项目开发,后续项目经社会建设局审核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本办法***1《服务项目情况说明》(以下简称***1)所列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为新区首批试点推行的公益项目。
第六条 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每天服务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涉及到轮班的由监督管理单位安排,涉及到自行安排时间的原则上也不超过上述时间规定。
第三章 参与人员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均可申请社区公益服务。结合项目需求,按下列顺序,优先安排在前群体的申请,前一群体满足项目需求后不再安排后一群体的申请:
(一)大鹏新区优抚对象或属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残疾人(残疾人需持有大鹏新区残疾人证)。
(二)大鹏新区户籍原居民,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
(三)大鹏新区户籍原居民,属于经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的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失业家庭或夫妻双方都是35岁以上失业家庭中的困难家庭。
困难家庭是指有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性
在以上人群中不能满足项目正常开展需求时,经办事处核实后,可按项目需求吸纳其他困难人员,包括:新区户籍人员特别困难的家庭(上述特别困难家庭指因重大疾病、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出现长期性困难的家庭);在新区合法居住或工作满两年以上,遭遇突发性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非户籍困难群众。
第八条 困难、特别困难家庭的认定主体为各办事处。各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在征询生态建设、就业、民政、社区等单位意见以及核验相关证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作出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在从事公益服务过程中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从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取消公益服务资格,并相应停发补助金。
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核定工作由各办事处负责完成。各办事处可以指定社会事务办为牵头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指定相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第十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申报,每户限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 参与公益性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正规公立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有劳动能力的轻微残疾人经办事处残联出具证明后视同取得《健康证明》),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参战老兵参与年龄另行规定),女性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并具有一定的劳动服务能力。
第四章 补助标准、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以服务小时计算,按月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小时12.5元。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公益性项目开展实际情况调整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参与社区公益服务的志愿者,须由各办事处统一购买商业综合意外保险。未购买商业保险的人员不得从事社区公益服务。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含商业保险费)纳入新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办事处在开展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填制《大鹏新区办事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拟安排资金申请表(按年度申请)》(见***3)报新区社会建设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对各办事处拟申请资金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根据新区社会建设局审核结果,在各办事处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各办事处负责按月度据实统筹安排经费拨付。
第十五条 从项目开始实施的次月起,社区工作站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志愿者的服务情况及资金补助情况,向所在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大鹏新区社区公益服务人员核发补助月度统计表》(见***6)。各办事处经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审核批准后,须于每月月底前将补助发放到位,并监督做好发放情况统计。
第五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参与社区公益服务的人员,须据实填写《大鹏新区社区公益服务申请表》(见***2),并提供相关资格认证材料(包含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健康证明,优抚对象需提供《优待安置证》,残疾人需提交《残疾人证》,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需提交《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失业家庭或夫妻双方都是35岁以上失业家庭提供《失业证》,非户籍居民需提交居住证或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工作证明、已结婚的需出具结婚证以及社区出具并由办事处负责审核盖章的《困难、特别困难家庭证明》)。
申请人需将以上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验原件、收复印件。
第十七条 各社区工作站在收齐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大鹏新区社区公益服务申请表》(见***2)上填写初审意见,报所在办事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各办事处在收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成审核后将符合申请项目的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见***4),公示时间为7天。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在公示期间要对辖区群众做好相关说明工作。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办事处填写《大鹏新区社区公益服务人员名单季度汇总表》(见***5),按季度报新区社会建设局备案。
公示有异议的,办事处在公示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资格认证条件再次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报新区社会建设局备案。复审未通过的,取消申请人公益服务资格。
新区社会建设局对办事处的审核情况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报告新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通过暗访、不定时抽查、设立举报投诉信箱、举报投诉电话以及加强内部管理等多种形式对人员在岗情况、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现三次不在岗现象或有效投诉,取消该申请人公益服务的资格,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公益服务项目,并报办事处备案。
社区工作站要加强对公益服务项目参与人的监督,严禁只签名不提供服务领取补助的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上报办事处,经办事处核实后,取消该参与人的公益服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要加强对开展社区公益服务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社区工作站每季度填报《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第___季度统计表》(见***7),向办事处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居民公开,接受监督。各办事处汇总后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新区社会建设局。
各办事处每年度向新区提交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站根据本方法制定本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考勤制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对申请公益服务岗位人员做好登记、汇总、统计工作,设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地向社区居民议事会议报告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在社区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和社区信息公开栏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在政策发布和名单公示期间,葵涌、大鹏、南澳三个办事处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明工作,对政策发布及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工作,必要时报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六章 考核标准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暂行办法中规定由各办事处负责申报、初审、复审、公示、资金监管及监督考察的,办事处可以指定社会事务办为具体实施部门,办事处对上述各事项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 各办事处根据社区工作站每季度报送的项目完成情况及补助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认真考核,通过社区工作站组织辖区居民开展满意率调查,第一次满意率在90%以下的,该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详见***1)应在社区公开栏向辖区居民解释原因,并提出调整改进措施;连续二次满意率在90%以下的,该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应进一步征求辖区居民意见,作出决议向所在社区工作站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连续三次满意率在90%以下的,取消该社区公益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考核单位每年度向新区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见***8)(必要时社会建设局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部分公益服务项目进行评估考核),对评估合格的社区服务项目继续按本办法履行,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批准相同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办事处及社区工作站相关人员在推进本项目过程中有推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情形,予以全区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者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1.服务项目情况说明
2.大鹏新区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申请表
3.大鹏新区办事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拟安排资金申请表
4.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审批结果公示
5.大鹏新区社区公益服务人员名单季度汇总表
6.大鹏新区社区公益服务人员核发补助月度统计表
7.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第___季度统计表
8.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