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安监局2018年2月安全生产一般违法案例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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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10日发表
皇朝门木业(深圳)有限公司未在安全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案
2017年10月10日,大鹏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皇朝门木业(深圳)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一楼木锯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对面油房门侧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维护保养等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大鹏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第1012第一款第一项、第1014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鹏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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